加藤老鵰 wrote:
這是你說的.既然”沒有證據"能證明被告確實性侵害(插入)被害人得逞,而事實上一審依然判有罪,顯然你的見解與一審有嚴重歧異,所以我問:現在是老兄自認比一二及更一審法官英明麼?

你要耍嘴皮
我就陪你玩一下

"沒有證據能證明被告確實性侵得逞"
這是最高院發回判決的理由
這是最高院的見解
不是我的見解(我只是解讀判決原文)
OK?

你要比較也是拿最高院法官跟前審法官比(最高院法官自認比前審法官高明)
與我何關?

加藤老鵰 wrote:
不論你回答為是或否或沒想過,我都有充分的理由作此推測,當然,為了不先入為主給你貼標籤,我很自制的使用問句.
但你說”鄉民罵法官是恐龍->鄉民自認比法官高明”這個推論就很有問題,我們常罵xxx是醜八怪,並不能據此認定我們自認為比xxx高明,你不只做了武斷的推測,而且還對人使用這樣的稱謂.

這個推論哪裡有問題?
你敢罵人"醜八怪"不就是隱含你自認比對方長得好看的意思?
難道你會罵一個長得比你好看的人是醜八怪?自取其辱?

順便回另一個板友的疑問
"恐龍"法官的恐龍不是指外貌醜
而是"活在原始時代、未進化、反應遲緩、邏輯思考觀念跟不上現代人"之意
加藤老鵰 wrote:
耍嘴皮是無助於討論的,講道理是討論的基本原則,不講道理才是耍嘴皮.

你就是在耍嘴皮啊
扯了半天
到底該怎麼判才合你意?怎麼判才不"恐龍"?
加藤老鵰 wrote:
1.你怎麼知道我”未自認比法官英明”?你還是在給我貼標籤咩.

2.過份簡化情境,我沒辦法回答,但如果你的說法目前根本"沒有證據"能證明被告確實性侵害(插入)被害人得逞為真,就不能判有罪.

好心幫你解讀案例情況
還過分簡化情境勒

再次聲明"沒有證據......"是最高院的駁回理由
所以你認為最高院不該發回應該直接判"無罪"這樣?

光看你這段就知道你的確沒法官高明
就算沒插入也可能是"有罪(未遂)"啦
叫這些恐龍法官下台啦!!!背離人民的恐龍法官還坐領高薪…下台…下台…下台啦!!!


一蕊花生落地 爸爸媽媽疼最多
風若吹要蓋被 不倘乎伊墬落黑暗地
未開的花需要你我的關心 乎伊一片生長的土地

手牽手 心連心 咱站作伙 伊是咱的寶貝
CUBE0125 wrote:
你要耍嘴皮我就陪你玩...(恕刪)


其實你要看前一個判決

他要去探討的是被告「究竟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或是「利用其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而撤銷高院判決,發回更審

如果依照邵燕玲所欲探討的事項他應該建立在有性交也就是最高法院認定有性交的事實,

不然不會去探討究竟是違反被害人或是利用其年幼無知

(在最新的判決上此點高院否定了最高的看法)



其實這是很多法律人的通病

砍被害人113刀所以被害人死亡

結果最高法院法官就是想要去證明到底是砍到第50刀死亡還是砍到第113刀才死亡一樣

CUBE0125 wrote:
這個推論哪裡有問題?
你敢罵人"醜八怪"不就是隱含你自認比對方長得好看的意思?
難道你會罵一個長得比你好看的人是醜八怪?自取其辱?


你說呢?你罵人東西做的難吃死了,有隱含你自認比對方會煮菜的意思?是這樣麼?

那慘了,這世界上所有的影評人美食評論畫評樂評都該因為自取其辱改行了


CUBE0125 wrote:
光看你這段就知道你的確沒法官高明
就算沒插入也可能判"有罪(未遂)"啦


嗯,這麼說就是合理的思路啦,起碼說出理由了,不知道你在沒有理由之前就先貼我個”不自認比法官高明”的根據在哪?

CUBE0125 wrote:
好心幫你解讀案例情況
還過分簡化情境勒


我可以同情的理解你是出於好心,不過類似介紹吃香灰治百病的好心我是敬謝不敏啦,很多事不是好心就夠了.

CUBE0125 wrote:
再次聲明"沒有證據......"是最高院的駁回理由
所以你認為最高院不該發回應該直接判"無罪"這樣?


不能判有罪直接判"無罪”會一樣喔?你的集合觀念要加強.

這裡的罪就是指一二審判的罪名,自無疑問.


CUBE0125 wrote:
就算沒插入也可能是"有罪(未遂)"啦


同上,你的好心提醒基本上與我無關哩,我說的不能判有罪已經包括高院發回這個解決方法了.



bigmouw wrote:
其實你要看前一個判決

他要去探討的是被告「究竟是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對其性交?」或是「利用其年幼無知不解人事之機會予以性交?」,而撤銷高院判決,發回更審

如果依照邵燕玲所欲探討的事項他應該建立在有性交也就是最高法院認定有性交的事實,


不同案喔,這欄講的是警察被控搞13歲小學生的案件.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bigmouw wrote:
其實你要看前一個判決...(恕刪)

兩案完全無關喔~

三歲小妹妹的案子當初爭議的是"法條解釋適用"的問題
法官認為被告有做
只是用比較輕的法條判刑
(PS.不過此案現在也變成和下面一樣 因"事實無法認定(證據不足)"變"無罪"了)

而這個案子是"事實認定"的問題
(最高院)法官根本無法認定被告有沒有做(既遂)
所以發回重判
這種討論串,最容易看出來的不是法官的無能

而是台灣填鴨教育的可悲,大家都懶的思考,吃什麼就拉什麼,後面那個再撿去吃

只要一人登高一呼,後面就前撲後繼的變成人形蜈蚣

要反駁別人的判決,好歹也用有法律專業的見解,你不懂,哪也花時間去了解再來開炮嘛

這一串很多人根本連證據能力和罪疑為輕的常識都沒有

就要集眾之力去臨駕法官專業判決之上,好一個以感覺去論司法,我真的好慶祝台灣不是陪審團制~
CUBE0125 wrote:
三歲小妹妹的案子當初爭議的是"法條解釋適用"的問題
法官認為被告有做
只是用比較輕的法條判刑
(恕刪)


你都回文說最高院認為有做了

結果高院後來認為沒做(見解不一)

這個故事是這樣

高等法院本來認為有做

而最高法院也認同高院的看法認為被告有做只是法律適用的問題

所以要高院再去探究法律要件是否符合

結果高院(事實審)後來又跟他講他沒做

高院要你探究a的原因結果你去弄個b的原因出來

雖然這種事情在法院很常見

不過高院審案的結果

原審認為是有做更一審後來認為是沒做

事實如此我不便判斷

但是兩庭一定是有一庭的法官在證據能力的判斷上有問題

原審錯 代表冤獄

更一審錯 代表恐龍法官

也許結果是兩審都錯 鄉民萬歲






加藤老鵰 wrote:
你說呢?你罵人東西做的難吃死了,有隱含你自認比對方會煮菜的意思?是這樣麼?

那慘了,這世界上所有的影評人美食評論畫評樂評都該因為自取其辱改行了

怪了
自己舉醜八怪的例子被反駁後不敢回應
又換一個評論家的例子繼續扯
果然是很愛耍嘴皮
我就繼續陪你玩

有相關知識背景 言之有物的評論->評論家
理盲濫情 亂扯耍嘴皮 不合己意就攻擊->鄉民("鄉民"不見得是負面含義 姑且暫用此名詞稱之)
法院判決見解和法官個人學識當然可以接受公評
但是網路上大多淪於後者
加藤老鵰 wrote:
嗯,這麼說就是合理的思路啦,起碼說出理由了,不知道你在沒有理由之前就先貼我個”不自認比法官高明”的根據在哪?

喔~
原來你"沒有""不自認比法官高明"
這樣滿意了嗎?

不過
你上篇文章
已經讓我看出你的確沒法官高明了
加藤老鵰 wrote:
我可以同情的理解你是出於好心,不過類似介紹吃香灰治百病的好心我是敬謝不敏啦,很多事不是好心就夠了.

個人不需要只會耍嘴皮者的同情
不知個人對判決原文的解讀哪裡有錯?

TimSmith wrote:
我是不知道,"恐龍法官"這個詞是怎麼來的?

是因為她長得醜,還是.........嫁不出去?


那...比照這個來辦理,以後女法官是不是沒有長得好看,就不能當丫?

辦法案,跟長像有關嗎?


長得醜,嫁不出去,就得被鄉民炮? 這又跟當一個法官有啥關係咧?

這是什麼天理,可以解釋一下嗎?

...(恕刪)


所謂的恐龍 指的應該是說他的反應跟恐龍一樣
而不是外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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