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樂不做 wrote:
樓上已經不知道在講什...(恕刪)
提醒你改標題"性侵日女的司機五萬元交保,台灣司法還是脫離不了侏儸紀時代嗎?這棟樓有很多隻恐龍跟班"
只要有人想跟你計較,你被判公然侮辱的機會超大
而且依據鄉民的司法邏輯,你會被判死刑....真恐怖
作者:Fleet
時間:2010-10-01 02:28
101
回 ______
你倒底有沒有在看呀?
你看得懂中文繁體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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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樓,原來你是對女性性自主權感到不適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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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感到不適的話, 今天就不會跳出來跟你槓了!
不要打著紅旗反紅旗!
看到你們這種人就反感!
明明就是有目的的團體和修法, 就要把女性 自主 拿來出!
我舉的林山田教授, 他的建議就很清楚
關於林山田老師在教科書的修法建議, 是比較採德國的立法模式......
"以強暴或對於身體生命之現時危害而脅迫他人,違反其意願而為
性交者…."
也就是"意願"回歸正統的主觀, 但不用被"方法"這客觀給牽引著, 然後
限縮打擊的範圍, 也就是讓強制行為再度回到條文中, 也就是違反意願
不只是方法, 而是主體!
既然要強調意願和自我意識, 那就把主體放在意願之上, 而非只是
方式之一.....
再來!
法官依227來判! 是不用管意願!
我也不知道"你們倒底在跳甚麼"?......
所以, 第1 沒有意願! 第2 法條適用性沒錯!
剩下的就只剩"刑度"了!
你們直接 跳 刑度, 不要拿著法條大旗那裏耀武揚威......
然後又拿美國法案來講, 好像台灣沒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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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判十年,卻才判三年,難道不是因為法官認為見人年幼可欺、逞己私慾無甚重大罪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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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來了!
終於講出真實了!
就大聲說呀! "量刑"!
甚麼意願 甚麼221 甚麼227
都是假的啦!
真的很瞧不起你們這種人!
偽裝在法條內, 擺明就是民粹!
那你大聲就說好, 我可以理解你們這種人的想法!
但請不要誤導社會!
你想當上帝, 沒人阻止你!
但請不要拿條文來跟我講!
還有臉舉林東茂
叫任何人回去看!
我那一點講的不是" 幼童不用審酌"!
舊法! 本來不審! 你們變成要審!
那你還有臉說!
新法要審!
結果變成"條件之一".....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別人都引全文給你看了.....
","違反其意願
跟
"或"其他違反其意願
差很多! 知道嗎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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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以前是有多客觀?你跟大家講解一下陳琇明案呀!
今天法官界還有臉指責婦運人士?立法院不算專業嗎?當初修法沒有法界人士參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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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個笑話!
看不懂中文字喔!
我寫的這麼清楚!
"你只選擇你要看的, 你只聽你要聽的"!
你還有臉跟我講"修法沒法界人....."
只有你們要看的, 他的文章才是法界!
只有你們要聽的, 他的話才是真理!
就是這樣的心態的立法和遊說!
我才會唾棄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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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非幼童性侵案讓人感到普遍,民怨又從何而來?像上面這種事情,在歐美起碼被判個十幾年吧?我們的法官真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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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把 女性 自主 幼童 拿來當你們的擋箭牌和遮羞布!
你們就只是不爽!
你們就是要民粹!
你們就是想當上帝!
說就好了! 沒人怪你們! 反正 人都有情緒!
講這麼好聽... 甚麼 意願 甚麼 221 甚麼 227
那些都是你們的擋箭牌!
你們根本就是只想滿足你們的私慾!
看到你們那個25年, 就知道了啦!
故意引你出來而以啦!
讓你自己承認而以!
25年?
已經有人警告了....
是否會變成殺人滅口?
我就是怕我同事我親友我女兒, 會是你們這樣草率之下的受害者!
我已經很客氣, 告訴那些可能會你們誤導的民眾....
"不要讓妳們女兒們, 十年後又上街頭唾罵妳們"!
就是給你們下台階!
既然如此.....
量刑?
既然你們這麼不爽, 那為甚麼不乾粹成立量刑委員會!
讓你們滿足你們想當上帝的慾望
就乖乖的老實說!
今天也不會有人跳出來吐你們!
因為, 情緒和私慾大家都有, 何必苛責....
只是你們越想偽裝在法條中, 越是讓人瞧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