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跌倒2分鐘 沒人理遭輾斃 2分鐘數十人犯了遺棄罪


小田0216 wrote:
看來有人對法律一知半解

刑法第293條第1項屬於「狹義之遺棄罪」
係指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
且無保護義務
但以積極行為使其處於生存上之危險狀態才會構成
故本罪屬「作為犯」
而非「不作為犯」


感謝前輩的詳細解說。

不過像樓主跟許多熱血鄉民,大概沒辦法理解
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吧,
要從頭講起又很複雜,所以現在社會上很多人
選擇不去理解正確的法律定義,而是直接就罵
「恐龍」、「冷血」比較快……。

kengou wrote:
沒有犯遺棄罪.因為法...(恕刪)


老翁: 是他/她推倒我的...

賠償金多少多少

社會就是這麼亂 怪誰?

MAKOXP wrote:
我認為被反咬的機率絕對是小於被感謝的機率...(恕刪)


我也覺得機率絕對小於被感謝....

問題是只要有那個被反咬機率我就不願意...

MAKOXP wrote:
為什麼總是拿玻璃娃娃..
被反咬的機率絕對是小於被感謝的機率
.(恕刪)


http://www.nownews.com/2011/08/04/91-2732743.htm#ixzz1U2MH2aHw

有網友寫道「進得了醫院的告醫師,進不了醫院的告救護車,上不了救護車的告旁邊好心幫忙的人,找不到人告的申請國賠。於是在骨董法官的幫忙下,有告的都拿到誠意。」還警告「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候未到。」諷刺目前恐龍法官與傷者反咬熱心助人者的現象。

原文網址: 有告就有好處? 網友諷台灣變誠意之島 | 頭條新聞 | NOWnews 今日新聞網 http://www.nownews.com/2011/08/04/91-2732743.htm#ixzz1U3P1cKKx


沒錯, 被反咬機率低於被感謝機率
但被感謝是沒實質任何好處的, 父母小孩一樣要自己養
但被反咬則是可能被告賠一大筆錢
老實說~我也碰過幾次路人或騎士摔倒的情況~~~
但是每次想上前幫忙時就會想起家中親戚發生過的事,然後就此打住離去
為什麼呢?
因為親戚的車停在路邊停車格,然後又一名騎士被撞後右彈到我親戚的車尾,
就因為這樣~我親戚也被告~當然也賠了不少錢
說難聽一點,乾我親戚屁事阿,守規矩停在停車格內也有事???
記得對方是怪我親戚的車尾懸空部分超出停車格外,很好,就因為這樣民事上賠了不少
所以~不要怪別人不幫~難保有一天換成是妳/你也會這樣告別人
次事件是我~我也不會上前幫忙~尤其是老人家倒的方式一定有受傷,難保不會被誤會,
幫了別人卻讓自己陷入黑暗~這我不願意.
(言重了,抱歉)單純小弟的想法沒有針對任何人~謝謝

信誓旦旦的未來 wrote:
我也覺得機率絕對小於...(恕刪)


誰都不想當那個機率小的人....我也不願意

kanting wrote:
請問懂法律的鄉民

...(恕刪)

理了就便是你撞倒他的
去年我們就已經證明了啦,男人啊!不用過40啦,基本上滿18就已經剩張嘴了

MAKOXP wrote:
為什麼總是拿玻璃娃娃...(恕刪)



就算是我 我也是會當作沒看到..

而是有太多的家屬 會在第一時間 咬定凶手是你...

就算你用正當的理由去解說

還是會被說 如果凶手不是你 幹麼停下來之類的話..

雖然事後有證據能說明自己的清白 但是第一時間被咬定時 我不敢領教..






用情(攝)的角度去窺視光(影)的世界http://album.blog.yam.com/realsky28
如果只是旁觀還有罪的話

那當年八掌溪事件,坐在電視機前面觀看現場直播的人不就通通得法辦
從小到大在路上救人
『公親變事主』這種怪事
不知聽了多少遍
法官可以加判一項嗎?
雙方到廟裡去剁雞頭發毒誓
〈公雞:真衰!我躺著都挨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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