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田0216 wrote:
看來有人對法律一知半解
刑法第293條第1項屬於「狹義之遺棄罪」
係指對於無自救能力之人
且無保護義務
但以積極行為使其處於生存上之危險狀態才會構成
故本罪屬「作為犯」
而非「不作為犯」
感謝前輩的詳細解說。
不過像樓主跟許多熱血鄉民,大概沒辦法理解
什麼是「作為犯」、什麼是「不作為犯」吧,
要從頭講起又很複雜,所以現在社會上很多人
選擇不去理解正確的法律定義,而是直接就罵
「恐龍」、「冷血」比較快……。
MAKOXP wrote:
為什麼總是拿玻璃娃娃..
被反咬的機率絕對是小於被感謝的機率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