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壁的老王 wrote:
最好是你一輩子都會那麼小心,
撿到別人東西不還的人,你不譴責他?
竟然還怪起丟東西的人,
這倒底是什麼邏輯啊??...(恕刪)
整篇文章哪一個段落有說撿到不還了?
還有
沒有前因
哪來後果
有本事掉
就不要怪別人依法跟你要最多3成
否則早就該緊緊捧好你的救命錢
Billy.Huang wrote:
人性會在「遺失物價值」、「侵占遺失物罪」(刑法337)間衡量。
你看到路上一隻遺失的0元手機,有可能不理它,最多是把它撿起來送到警察局而沒有任何感覺。當你撿到100萬的時候,你就會在「刑法/吞掉」間掙扎了。
如果你有機會合法拿到30萬,會不會冒著受刑法處罰的危險吞掉10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