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死的雇主 該怎麼投訴她呢?

建議你下星期一到勞工局問問看
或許他們會有比較多的資源可以幫助你
不管你是否會成功
但是感謝你為提升勞工權利願意付出

kanzie2010 wrote:
酸別人不會讓你看起來...(恕刪)


勞基法 22條 可不可以?




不然...不知道你能不能找到關於試用期可以不給薪的條文?

人生就像玩大富翁遊戲,越晚加入遊戲就越沒有機會翻身,只能永遠踩在別人的土地上且付出自己微薄的金錢。

dunhilldun5168 wrote:
生氣也算是正常啦版主...(恕刪)


讚成你的意見,

雇主聘請任何員工一個員工進來的起始成本,
不應該用所謂的試用期來避免,這不但是違法且似是而非。

雇主要避免找到不合適的員工,在面試時就要篩選對的員工進來,
如果新進員工一直流動率高,問題會出在誰的身上?
如果很在意的話~

去勞保局投訴看看~

應該會有用~


dunhilldun5168 wrote:
生氣也算是正常啦版主...(恕刪)


謝這位大大的支持
我的確是和你抱持的一樣的看法
有些人似乎是要我息事寧人
那是因為受害的不是自己
等到有一天自己變成受害者時
又能期望誰來幫忙呢
我想從自身改變起
每個人都為台灣的職場環境發出一點聲音
我想未來就不會有這些狗屁倒灶的事了

kanzie2010 wrote:
請問你是三天內就被告...(恕刪)


哪怕是一個小時也要付!

試用期當然也是要勞基法規定的!

kanzie2010 wrote:
請教大大~
小弟我依大大指出的條款裡面



有人替我回答了
是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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