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病史 被打死 是不是註死?

請愛用客觀規則理論 不要學現在的法官偷懶 都用幾個字帶過去
realeric wrote:
請愛用客觀規則理論 不要學現在的法官偷懶 都用幾個字帶過去


客觀歸責理論主要存在於學者論述吧?法官們幹實務的主流本來就不用這說法,他們愛講的是”相當因果關係”,偶而會出現幾個在判決書上用客觀歸責理論字眼的奇葩,那算是鳳毛麟角,而且好像是越”現在”的法官才越會用這個說法.


冠孜 wrote:
但是,當時要是不被打,他哪時候就不會死


法官從頭到尾都沒有否認被打與死亡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客觀歸責理論主要存在於學者論述吧?法官們幹實務的主流本來就不用這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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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當因果關西 跟十戒1樣 石頭蹦出來的就是了 不從學術出發 要從民粹媽


realeric wrote:
請愛用客觀規則理論 ...(恕刪)
如果註死對有病史的來說已是必然

建議大家先去作全身檢查

然後 起衝突的時候拿出健檢報告當作免死金牌

如果對方看到了還是動手 這樣 那個人就逃不了了
(也許沒病的人也能隨便製作一張 遇到行車糾紛時拿出來 對方就不敢動手了)


目前還想不出如何避免被意外嚇死的解套方法 ...

realeric wrote:
相當因果關西 跟十戒1樣 石頭蹦出來的就是了 不從學術出發 要從民粹媽


”台灣地區最高法院96年臺上字第5992號判決突破相當因果關係說的束縛,大膽採用客觀歸責理論,可以說具有劃時代的意義。一個法律學說從外國引進,能否在本土生根,是測試這個外國學說是否良好的指標。臺灣地區最高法院雖然已經接受客觀歸責理論,但是否可能取代相當因果關係說而成為實務的主流,還需要後續的觀察”

如果要用到1990才進來的理論才能判,那完蛋了,在這之前怎麼辦啊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Mask W wrote:
如果註死對有病史的來說已是必然

建議大家先去作全身檢查

然後 起衝突的時候拿出健檢報告當作免死金牌

如果對方看到了還是動手 這樣 那個人就逃不了了...(恕刪)


以後跟人發生衝突馬上大喊我有高血壓和心臟病
他敢碰我一根毛我就告他殺人未遂
如果有人在路上看到你的長相 覺得漲的太恐怖 然後嚇死 要不要負責

因果關西絕對不是 憲在判決都寫幾個字就可以帶過去
註死與衰死的相關話題...

有人提到

性侵犯要對被性侵人自願去死的行為負責

嚴格來講 跑去自殺應該不算註死的類型 註死應該算是身體上的 而心靈脆弱則不算註死 (雖然加害人都不可能知道:原來你身體這麼不耐打 心理這麼不耐X...)
不小心被打死與想不開跑去死 兩個死都有他們的因果關係存在 法律卻有不同的處理 這要怎麼理解? 從身體註不註死的角度來理解?(法律一方面以貞操的高貴來特別保護心靈脆弱的人類 另一方面卻又有物競天擇的想法 不想保護有身體缺陷的人類?)

Mask W wrote:
有人提到

性侵犯要對被性侵人自願去死的行為負責


刑法226II,對強制性交的加重結果犯,”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確實等於性侵犯要對被性侵人自願去死的行為負責,不過加重結果犯講的”客觀能預見”,在這情況下並不等於”加害人(主觀上)可不可能知道”,它講的是就一般社會常理而論的通則,好比我不會解高等微積分,不代表客觀上解高等微積分是不可能的事,但是我不能摘天上的星星給馬子,這就是客觀上不可能做到的事了.

被強姦的女子羞憤自殺怎麼會是客觀不能預見?你看電視劇都知道這種可能性是有的,而且在早年封閉的中國社會還不怎麼罕見,衡諸立法的年代文化背景,就不會覺得奇怪了;相對來說,用拳頭打導致心臟病發作,對於不知道病史的一般人來說確實是無法預見的,當然這種認定確實會有爭議,好比說根據混沌理論,南半球的蝴蝶撲翅膀可能引起北半球海嘯,我要說我一拳打出去引起空氣中負離子濃度改變,造成落雷劈死對手,我打人結果人是雷劈死的,我認為這有客觀能預見性行不行?恐怕很難取信大眾啦.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很單純主觀犯意的問題....
犯罪者的打人行為...
是否當時能預見會致死.....
很明顯的...本件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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