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k W wrote:
有人提到
性侵犯要對被性侵人自願去死的行為負責
刑法226II,對強制性交的加重結果犯,”因而致被害人羞忿自殺或意圖自殺而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確實等於性侵犯要對被性侵人自願去死的行為負責,不過加重結果犯講的”客觀能預見”,在這情況下並不等於”加害人(主觀上)可不可能知道”,它講的是就一般社會常理而論的通則,好比我不會解高等微積分,不代表客觀上解高等微積分是不可能的事,但是我不能摘天上的星星給馬子,這就是客觀上不可能做到的事了.
被強姦的女子羞憤自殺怎麼會是客觀不能預見?你看電視劇都知道這種可能性是有的,而且在早年封閉的中國社會還不怎麼罕見,衡諸立法的年代文化背景,就不會覺得奇怪了;相對來說,用拳頭打導致心臟病發作,對於不知道病史的一般人來說確實是無法預見的,當然這種認定確實會有爭議,好比說根據混沌理論,南半球的蝴蝶撲翅膀可能引起北半球海嘯,我要說我一拳打出去引起空氣中負離子濃度改變,造成落雷劈死對手,我打人結果人是雷劈死的,我認為這有客觀能預見性行不行?恐怕很難取信大眾啦.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