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髒話罵人無罪~ (公然侮辱面來看)

我愛搞玩 wrote:
No No不是告不成...(恕刪)

這種前科算啥?
除了法院又有誰知道?
連考公務員大多都不會計較這種前科啦!

是真的原告很難告的贏
如果是被告勝訴...那就連前科都沒有...
在台灣 原告公然侮辱勝訴的...大多都是在現實生活環境
網路上發生的事...除非原告清楚明白知道對方(本人)是誰...
告贏的機率才高
不然要告贏真的太難了...
原告還要舉證和自己謾罵的是被告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法界不變的真理!
richard7083 wrote:
這種前科算啥?
除了...(恕刪)


感謝您提供經驗~
長知識

但是這種前科,讓很多人上法院打得要死要活的
浪費很多時間和資源


在討論過程中
小弟有了以下的想法

謾罵,非事實 ----> 應該除罪,或放民法
事實,惡意重傷 ----> 誹謗罪

而討論區的乾淨,應該交由

討論區管理員
道德教育
公民教育

來維持


而髒話言論的發言權
應該由各個討論區管理
也就是加入討論區之時,就同意不說髒話
有人愛罵髒話,就給他一個空間發揮(髒話討論區)
richard7083 wrote:
這種前科算啥?除了法...(恕刪)


這種前科算啥?勿以惡小而為之!

很多偏差甚至大害都從<這算啥>開始,

也就是如此才不斷造成社會亂象!

很多人也覺得喝個小酒開個車也沒啥,

但出事都很大條!

輿論可以促使立法修法,但也可以殺人於無形!

我不覺得言語是小事情!

如果你認為辱罵謾罵攻擊別人如果合情合理合法,

那我不知道國家社會人民會是什麼德性!

網路告人成功的案例不勝枚舉,請勿有錯誤訊息!
tcn1john wrote:
在現在法律之下你沒有...(恕刪)


那可不一定喔,

很多嚷著不會告的人通常...

不然剛那麼激動???

再說你讚成誹謗有罪,侮辱無罪,

這不是很矛盾?

說了半天你還是要提民賠,你覺得民庭比刑庭簡單?

那你重點是金錢,還是名譽,還是人格?

又破綻了!

刑法民法很難完全脫勾好嗎!
不合情也不合理
但是不應該要違法

"XXX 陳水扁" (馬英九是總統,換成連戰也可以)(雖然我覺得這也不太合理,但是是另外一回事)
"XXX tcn1john"
"XXXXXXXXX 王曉明"
以上都有可能違反刑法
持反對意見


人民是甚麼德行
完全由教育決定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界線,假如你認為法律決定人民的言行
那你就是認為,台灣人民
有趨向於道德道德最低界線來行為舉止的趨勢

"再說你讚成誹謗有罪,侮辱無罪,
這不是很矛盾?"

一個是事實或非事實都可成立的惡意中傷,一個是大家一看就知道是非事實的言論
嚴重程度不同吧


重點是名譽
無理辱罵不傷害名譽
傷害人格? ...這可以討論
到底辱罵是如何傷害人格的
tcn1john wrote:
不合情也不合理但是不...(恕刪)


誹謗有罪,侮辱無罪,那是你的主張,

又破綻了唉!

法律存在當然有它必要性,那是防患未然,

道德約束不了,當然是由法律!

制定法律是為了保護有道德的人,並勉人為善

不代表只是用來處罰!

又破綻了....

中傷,非事實言論,這都叫誹謗好嗎...


破綻又鬼打牆,恭喜!

你還是搞不清楚嘛...

討論公然侮辱,你一直在說誹謗,

雖然兩者都很惡劣,但也太....
我愛搞玩 wrote:
中傷,非事實言論,這都叫誹謗好嗎...


我是這樣寫的阿
那請問一下,為何不廢公然侮辱?
誹謗不夠力嗎?

我的主張一直都是
誹謗以外的公然侮辱應該除罪
tcn1john wrote:
我是這樣寫的阿那請問...(恕刪)


弄清楚公然侮辱跟誹謗再來跟我談吧!

公然侮辱是損害人格,誹謗是名譽損害!

你一直說侮辱人格無法量化,無法不代表沒有!

那表示你也讚同是有損害,只是程度難以估算,

請扒自己文章...

破綻是王道嗎.....

吐口水在別人臉上,不能提告傷害,也不能提誹謗,

當然提公然侮辱,這就是人格受損!

有人格就有公然侮辱!

辱罵髒話攻擊人的傷害絕對比吐口水嚴重!

這也要教....
照你的邏輯

為何一堆人被罵髒話
都是以非強暴犯的公然侮辱罪被判刑
(300元或拘役)

而被吐口水
是以強暴犯的公然侮辱罪判刑
(一年以下有期)

很明顯,是吐口水比髒話嚴重!
強暴犯的公然侮辱,我在當初沒有考慮到
謝謝你提出
這部分的嚴重性,不是一般公然侮辱可以比擬的!

我愛搞玩 wrote:
辱罵髒話攻擊人的傷害絕對比吐口水嚴重!


程度難以估算
沒錯
而且對於人格損害是小的 (並不是說罵髒話是小事)
(從300或拘役,和刑法其他來比較也是小的)
所以才要除罪,OK?



更何況吐口水用公然侮辱
還有一個盲點
就是在只有兩人的狀況下吐口水
不就不違法?
tcn1john wrote:
照你的邏輯

為何一堆人被罵髒話
都是以非強暴犯的公然侮辱罪被判刑
(300元或拘役)

而被吐口水
是以強暴犯的公然侮辱罪判刑
(一年以下有期)

很明顯,是吐口水比髒話嚴重!

我愛搞玩 wrote:
辱罵髒話攻擊人的傷害絕對比吐口水嚴重!


程度難以估算
沒錯
而且對於人格損害是小的 (並不是說罵髒話是小事)
(從300或拘役,和刑法其他來比較也是小的)
所以才要除罪,OK?



更何況吐口水用公然侮辱
還有一個盲點
就是在只有兩人的狀況下吐口水
不就不違法?...(恕刪)


我只問你一句話,你在路上是否會容忍他人罵你 髒話或 諸如X蛋 白X等等詞語,如果你不願容忍

那就對了...依照台灣人的個性,除罪化以後你上01大概只能看到髒話滿天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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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因言語所產生的行為可以無罪,那以文字或以電話恐嚇他人生命財產的法條,是否也可以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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