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搞玩 wrote:
No No不是告不成...(恕刪)
這種前科算啥?
除了法院又有誰知道?
連考公務員大多都不會計較這種前科啦!
是真的原告很難告的贏
如果是被告勝訴...那就連前科都沒有...
在台灣 原告公然侮辱勝訴的...大多都是在現實生活環境
網路上發生的事...除非原告清楚明白知道對方(本人)是誰...
告贏的機率才高
不然要告贏真的太難了...
原告還要舉證和自己謾罵的是被告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法界不變的真理!
tcn1john wrote:
照你的邏輯
為何一堆人被罵髒話
都是以非強暴犯的公然侮辱罪被判刑
(300元或拘役)
而被吐口水
是以強暴犯的公然侮辱罪判刑
(一年以下有期)
很明顯,是吐口水比髒話嚴重!
我愛搞玩 wrote:
辱罵髒話攻擊人的傷害絕對比吐口水嚴重!
程度難以估算
沒錯
而且對於人格損害是小的 (並不是說罵髒話是小事)
(從300或拘役,和刑法其他來比較也是小的)
所以才要除罪,OK?
更何況吐口水用公然侮辱
還有一個盲點
就是在只有兩人的狀況下吐口水
不就不違法?...(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