喔,原來被侵佔只要還東西就沒事了,你的邏輯還真特別!
還什麼強制罪,你真的很幽默........請回去多讀讀書好嘛?...(恕刪)</
原文出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_02.asp?Gid=6705&txtgp=&groupkd=0
偷竊行為一經發現是否報警?〈解 說:王乙凡律師〉 新聞: 零售業商店,在日前抓到一位順手牽羊的小偷,結 果業者竟動用私權的力量,要求小偷要罰款,才可以私 下和解,不料,如此的懲罰性和解金,竟然是違反刑章 等各項規定,如觸犯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在一般刑事 的判例,過去早有多件強行索賠的店長或業者被判處有 期徒刑的案件發生。
法律教室: 我們在之前,常可在零售業、百貨業等店家內,會 標示有「偷竊行為,一經發現需罰100倍之賠償金」等 字眼,其實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如因被偷商品的店 家,認為受有權益上之損失,得向當地警察局報案後, 再請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提起告訴,經過檢察官 調查人證物證,認為被告有犯罪之嫌疑時,可依同法第 251條提起公訴。待經過地方法院的審理調查證據之 後,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無罪。另,有關民事的賠 償部分,得於刑事第二審判決前,依同法第487條、第 488條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至於管轄法院則依同法 第489條之規定提出之。 至於,業者在如以上述懲罰性向小偷來請求民事上 的賠償金,可能會觸及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第304條強制罪,或是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如此一來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財物損失不要緊,但是 轉得一個刑事案件就不值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