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 --> 是哪家超商?

我也覺得那家店的店長太過份了,有必要訴諸法律嗎?大不了私底下叫黑衣人將工讀生打個半死然後再叫他家長出錢領回去不就得了...

鴨唬雞摸爛到爆 wrote:
正解!過期食品價值是?
就像有時候同事會抽我的面紙去用一樣,我被抽的面紙價值恐怕還高過過期食品呢。


如果那包面紙是你花錢買的,然後你同事偶爾經過你的旁邊抽去幾張
我可能也不會怎樣

但如果你同事三不五時跑到你位置抽
甚至不止自己抽,還呼朋引伴、召告天下有需要就去你位置抽.....
依法律層面看,是工讀生理虧了,
但是店長的作法上,即使提告,
也不用再私下談求償了,
賠多少錢也要有個"行情"
行情多少,法官定奪吧
店長該不該提告是人情世故方面的事情,
私人恩怨以公器為之,真可怕!!
phy12345 wrote :





喔,原來被侵佔只要還東西就沒事了,你的邏輯還真特別!

還什麼強制罪,你真的很幽默........請回去多讀讀書好嘛?...(恕刪)



不是沒事 而是店家需依法提出告訴,而不能要求拿東西的人要賠多少,因為這樣的行為一樣違法,拿東西的人也可反告店長恐嚇,所以很多店家貼出竊盜者罰幾倍都是違法的,要賠償就需提告
這少年雖做錯了,

以他的單純想法,做好事也會被告,也讓他一生留下汙點,

他失敗在於不知道應該在南部做這種事比較好,北部極少情理人,

媒體誇張以及社會冷漠教育下,

又會多了些社會毒瘤.

是那間超商?
可以公布出來嗎?
過期的東西 你當正品在說
拿了正品 那等於是偷了 大家沒話說
會去吃過期品的 不是想省錢 不然就是認為丟了可惜 不然就是家境清寒
那是人性

超商老闆做法還蠻像大賣場 偷東西捉到罰十倍
一般人都私下和解
小弟弟小妹妹沒錢賠 照樣還是叫警察來

g111869 wrote:
不是沒事 而是店家需依法提出告訴,而不能要求拿東西的人要賠多少,因為這樣的行為一樣違法,拿東西的人也可反告店長恐嚇,所以很多店家貼出竊盜者罰幾倍都是違法的,要賠償就需提告


求償的意圖在大事化小,你賠3萬塊,我就不告你,何來恐嚇之說?又關前一個人兄說什麼強制罪有關?

難道我說你不賠錢我就告你算恐嚇?算強制罪?

不務正業 wrote:
如果那包面紙是你花錢...(恕刪)


如果面紙過期擦了會長豆豆
放在那 你還會去抽嗎@@?
phy12345


喔,原來被侵佔只要還東西就沒事了,你的邏輯還真特別!



還什麼強制罪,你真的很幽默........請回去多讀讀書好嘛?...(恕刪)</

原文出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_02.asp?Gid=6705&txtgp=&groupkd=0

偷竊行為一經發現是否報警?〈解 說:王乙凡律師〉 新聞: 零售業商店,在日前抓到一位順手牽羊的小偷,結 果業者竟動用私權的力量,要求小偷要罰款,才可以私 下和解,不料,如此的懲罰性和解金,竟然是違反刑章 等各項規定,如觸犯恐嚇取財罪或強制罪,在一般刑事 的判例,過去早有多件強行索賠的店長或業者被判處有 期徒刑的案件發生。

法律教室: 我們在之前,常可在零售業、百貨業等店家內,會 標示有「偷竊行為,一經發現需罰100倍之賠償金」等 字眼,其實這樣的行為是不對的,如因被偷商品的店 家,認為受有權益上之損失,得向當地警察局報案後, 再請警方依刑事訴訟法第228條提起告訴,經過檢察官 調查人證物證,認為被告有犯罪之嫌疑時,可依同法第 251條提起公訴。待經過地方法院的審理調查證據之 後,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或是無罪。另,有關民事的賠 償部分,得於刑事第二審判決前,依同法第487條、第 488條提起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至於管轄法院則依同法 第489條之規定提出之。 至於,業者在如以上述懲罰性向小偷來請求民事上 的賠償金,可能會觸及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 罪、第304條強制罪,或是第346條恐嚇取財得利罪, 如此一來不就賠了夫人又折兵,財物損失不要緊,但是 轉得一個刑事案件就不值得了。



misol wrote:
「店員請清寒同學吃過期品 超商告侵占」..(恕刪)


以後如果有 清寒的強暴犯 去強暴了法官的女兒,應該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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