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rumhalf wrote:小弟比較好奇的是, 為何您會想把債權延續到「家人」身上? 或許您的家庭幸福, 全家共享各種資源與金錢; 但並不是全世界的家庭都是這樣的呀! 如果這個債務人, 不是把錢用到家人身上, 請問, 您對家人求償, 合理嗎?
如果各位是債權人,
遇到這種資產早就轉光光,
兒子又拋棄繼承的情形,
各位還是持「父債不子償」的觀念??...(恕刪)
woodinrain wrote:
我覺得判決好不好是很...(恕刪)
拋棄繼承情況很容易變成富人逃避遺產稅 + 債留銀行的現象
某壽險起家之金控創辦人
因為年事已高~~但是因為有自己的醫院~~
所以外界全然不知其健康狀況
在生前利用虛設公司~~錢進海外~~~或是信託的方式
並向銀行大舉借貸....取得龐大資金
先將所有財產轉移到兒女名下
等到過世之後
子女再拋棄繼承~~同時拋棄繼承債務.....
最後債留各銀行~~~同時也省了遺產稅....
這種拋棄繼承的情況透過有心的操作~~~的確會出現不公平的現象
尤其針對有錢人~~~因為地球很大~~資金可以四處移轉~~~
但是台灣的法律與規定卻只適用於台灣
........
遇到目前討論的這一個家庭~~~
就對事不對人的情況下
我自己是認為法官判決的有點草率~~~
加上媒體報導主觀意識過強...
以銀行的角度應該考慮再度上訴....
尤其是如果最後知道爸爸在生前有幫小孩在海外有置產的話...
銀行畢竟不是慈善機關
呆帳過多~~影響股價~~風評信評不佳~~經營不善~~~倒閉接管~~~~
銀行的爛攤子大部分都被股東們以及政府資源所吸收
那些當初造成爛攤子的人頂多換工作轉跑道另謀高就
清算之後有一億的債務,
我當然是拋棄繼承,
如果各位是債權人,
遇到這種資產早就轉光光,
兒子又拋棄繼承的情形,
各位還是持「父債不子償」的觀念??
很好~
社會上多了好多善心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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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好處自己撈.....但別人最好要有「父債子償」觀念....「很好~」
如果我是債權人當然希望有人出面還我錢啊.......可是也不能隨便找個對方子女要錢啊
繼承者的意思是債務與資產利益一起繼承....所以繼承者也要負擔債務啊.....如果不要繼承債務那資產當然也不用
繼承了....這合理啊
債權人自己要借就有風險啊.....不然請對方買保險受益人填你自己...再借款
如你很有良心的繼承10億債權...估計你大概要3代子孫才能還清債務.......「很好~社會上多了好多善心人士! 」
至於有人應用法律漏洞脫產另外負債...子女再拋棄繼承權....這是漏洞...也必須訴訟才能執行正義.....但不能因為
這些理由讓90%的無辜民眾要義務去承受父母或親人的強制債務....連基本的拋棄繼承權利都沒有...那才是不對的
覺得法律應該堵住所有的洞,所以贊成父債子還
但請記住,每個人都是獨立個體,沒有義務去承擔其他人的義務
財產的移轉是權利的行使,只不過政府考量死者已無行為能力,而所作法律規定
並另外附加遺產稅,使得社會財富分配更加均衡
如果有人要往牛角尖鑽,只能說由你去吧
但是法令是用來照顧廣大的人民,而不是少數的個案
如果法令只能保障懂法的人,而不懂法的人或是根本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人卻只能受到債權人的剝削
這才是錯誤的法令,不過這也是台灣成文法的缺點吧
另外就經濟學上的考量,父債子還是會造成貧富差距更加明顯,社會會更加不穩定。
所以於情於理父債子還都是沒道理的(我想當初立法的原意也不是這樣的,不然早就強制繼承了)
債權人自己要去承擔該有的風險,而不是叫政府來保障他
(這樣感覺有點像公司老闆要求政府保障他不能破產)
拋棄繼承:民法1174應於"知悉"繼承開始時2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限定繼承:民法1156為限定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3個月以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為之
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因為其他人拋棄繼承,而自己才變成繼承人,那自己可以做拋棄或限定的時效要變成2個月
(民法1176第七項規定)
Q1有些人問:別人拋棄繼承,那我怎麼知道自己到底有沒有變成繼承人?
民法1174條但書,拋棄繼承之人,要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為繼承之人,換句話說,他要以書面通知你
Q2那我怎麼知道被繼承人剩多少財產?
你要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財產狀況
Q3限定繼承是以繼承"所有"的財產減去負債......換句話說,就是多退少不補啦....
Q4這個法官如此判決,那以後是不是其他案子也可以適用?
不可能,除非三審定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都維持一樣的判決,並且這個判決被司法院編入"判決例"
.判決例才有法律效力,也才可以約束其他法官
小弟淺見,如果債務人不服,上訴高等法院,這個判決十有八九會被推翻,因為地方法院的法官是以自己的見解來判
而不是以法條內容來判,我國是成文法,不能任由法官的自由見解來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