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ktn8603 wrote:
告到翻掉...你輸還...(恕刪)
我那時律師是用 恐嚇....等等
公平正義 wrote:
我那時律師是用 恐嚇...(恕刪)
mcu_master wrote:
那是您的私事,沒公開po出原簡訊內容,愛怎麼告就怎麼告,那是您的權利!
樓主情況與您的遭遇不同,當初要是公開po出簡訊內容公開評論,恐嚇已不構成心生畏懼的條件了。
公然侮辱罪: 公然為此罪最基本的構成要件,公然是什麼意思應該不難懂,前陣子不是有人在車上比中指,不也不構成公然侮辱嗎? 這麼快就忘了...
毀謗名譽罪: 一樣是要公開傳播與事實不符或虛構事實為構成要件,私密留言則屬非公開之範圍,且內容並未涉及事實陳述,故,毀謗名譽因而無法成立。
那還有什麼罪可告? 願聞其詳~
反倒是,先前提醒過樓主了,告不一定能成功,別忘了,告的同時,對方也有相同的權利可以反告,所以才委婉的點一下,哪知炮火猛烈... 哈哈哈!
別以為釣到魚很高興,殊不知,這釣到的這條魚,原來是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