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親是在都會公園人行綠燈時,要穿越馬路回家,也是沒左右觀看,一見綠燈就起步走人行穿越道(多年早上運動回家養的壞習慣),沒想到一位在明光(就是去年爆發環保事故的大廠)服務的男人騎機車闖紅燈撞擊,在醫院住了兩個禮拜,眼睛也移位了,對面在等紅燈的小姐有見到這起事故,但因攝影機沒有照到事故情況,所以她與她的小孩是明確的證人。
我媽一副價值十餘萬的玉手鐲摔斷了,本來想說這次意外的煞由玉手鐲吸收了,只希望年輕人自我反省,闖紅燈撞人就要謙卑,遇見不想節外生枝的人就好好認錯改過,沒想到協調會他姐姐出現了,一而再再而三說我媽媽闖紅燈,害她弟跌倒擦傷,雙方就各付對方的醫藥費...,當然這事就協調失敗。最主要的還是警察在車禍紀錄時,並無積極作為(應該是幹嘛沒事找事做的消極態度,兩個人趕緊和解,雙方結案就行),但因為年輕人的態度實在會讓人生氣,我家人同意告他到底,連已經想放棄的玉鐲也要請求民事賠償。
之後就進法院,檢察官再三確認以前警方的證據、雙方的損失,以及區公所協調失敗的文件,並開始傳喚人證,檢察官直接對他說,就算行人上方燈號是紅燈,只要人在行人斑馬線上,就有最高路權,加上有證人說機車的確是闖紅燈....,這個男人少了咄咄逼人的姊姊撐腰後,慢慢知道理虧該縮頭,但還不忘想要減少損失,居然說該證人怎能證明他是紅燈?我猜檢察官也生氣了,證人如果作偽證要被抓去關,你闖紅燈只是罰1800元,你覺得哪個比較嚴重?說完他摸摸鼻子不吭聲了。
最後我媽媽的醫藥費由他的強制責任險負擔,他自己每個月付一萬給我媽媽連續十個月,作為民事賠償,但只要有一期沒準時付款,法院會強制他直接再拿出十萬賠償我媽媽。
打這麼多,其實也是要讓大家知道,黃燈紅燈就是提醒該減速該停止,十次沒事不表示第十一次也會沒事,大家一切都要小心為上,寧可晚個一兩分鐘等紅燈,也不要一個搶快,人沒事只是萬幸,要是有事,遇見時間多的人,在上班在賺錢的人常常要跑協調,跑法院,任何人都會煩的。
另外也要強調,真的做錯事,趕緊承認,除非對方獅子大開口,不然真的是自己闖的禍就勇於承認,對方有時會認為態度良好而降低索賠(當然合理的賠償是一定要的),如果死鴨子嘴硬,一旦上法院,再來個民事求償,我想除非真的時間太多,不然真的會心力交瘁。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