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全 wrote:
感謝大家的意見,當時...(恕刪)
走法律路徑並不是要一天到晚跑法院啦,前後加起來應該不過兩、三次吧,
你請調解會出面你人一樣要出席啊,好像也沒什麼差別?
記得交通規則規定在有設置斑馬線的前後一百公尺內,
是禁止任意穿越馬路的,更何況路中央還有分隔島。
而且既然你說當初有閃,只是不巧閃到同一邊,
我就搞不懂爲什麼會被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了,
這情形應該是「已注意並採取閃避動作但仍未能避免」。
是當初筆錄時表達得不夠完整?表達方法和筆錄的完整性會大大影響肇事鑑定結果。
另外,對肇事責任鑑定有疑慮時,
記得是可以申請重新鑑定,只是不知道要不要收費。
再來,如果還是要以調解委員會解決,
肇事責任鑑定應該有寫過失比例,其實賠償金額也是要按照比例計算的,
目前鑑定結果認為對方過失較重,因此我推斷你的責任比例應該小於50%,
然後你要找第三方估算合理的看護價格,不能讓他們自己找,免得被抬價,
然後你也要列出你因為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如修車、醫藥、請假的工資等,
連同你已經事先支出的紅包金額全部列入計算,因為你也是有資格求償的,
而且你還是「站得住腳的那一方」。
例如樓主的案例, 若上法院, 可向法管提出"信賴保護原則",
再說明" 客觀來說, 我認為斑馬線的設置是為了行人安全, 故行人穿越馬路應走斑馬線, 我相信守法的人會這麼做"..之類的話.
之前也有很多案例是依這點判決才有所改變的哦. 如果上法院, 這點應該會很好用的
但是, 前提是要本身"沒有任何違規行為", 這點才會被法官所採用哦
上法院 莫過於 時間, 精神上的折磨, 但是試著轉換心情, 當做去出差 (我之前一年只出過三次庭而已)
也許心情上會好一點囉.
總之呢, 法官判決 主要是看你有無提出對你有利或是證明對方有錯的觀點,證據,判例.
相信對你有利的相關法規及法律原則, 會讓你佔上風的, 加油啊.
PS: 但是呢, 台灣的一審法官或是簡易庭法官, 大多會判出都不是符合社會觀感的判決, 碰運氣囉
最好都不要有任何金錢上的協助
這又變成是肇事的一頭心虛, 受害的一頭猛敲竹槓, 包括翻口供
不是肇事的一方無情無義, 只是這樣敲竹槓的例子看多了
看護的部份, 每日也才1000, 一個月是3萬,
至於對方自行照顧或是請高級看護, 抱歉~這是他家的事
當時我撞到一個近70的阿桑, 小腿裡的小支骨斷裂
主因是她強行斜行過馬路, 被我撞上了
在醫院裡講的明明是她自己違規, 結果作筆錄又講我開太快撞了她
主要她年紀也大了, 怕她就這麼掛了, 要趕快處理好
後來對方開了近80萬, 林林總總, 什麼身心賠償, 工作損失, 醫療, 看護
最後保險公司出面, 在調解委員會24萬成交, 賠30萬 (我也很OS...為什麼賠到30?!)
我的檔風玻璃, 保桿. 大燈要自己裹牛屎,
本想上交通法庭, 只是我要上班, 保險公司也不建議這麼沒完沒了
在台灣, 發生交通事故, 交通法規跟刑/民事賠償都是分開計算, 沒有所謂前因後果
交通的部份是各自開一張紅單, 民事就是所謂身心賠償, 刑事就被撞的一頭要不要提傷害罪
這是什麼鳥, 舉例來說, 無照的闖紅燈被撞, 撞的人要賠, 無照的沒事
要不是他沒無照駕駛, 會出現在路上被撞嗎??
連汽車靜止在路邊邊, 被不長眼的摩托車撞, 騎士受傷, 馬的, 汽車駕駛人也要賠
當初也是說好私下和解,摩托車也是公司的
而對方是一個中年婦人,行人穿越馬路
車禍當時有送去急診室,有照X光片
看起來是沒什麼大礙
態度也不錯,誰知過三個月約出來談和解時
都不拿醫療單據給我看,我本來想省掉麻煩
想說包5000元紅包了事,但他(婦人的老公)不肯.......
只叫我回去再想想
後來也有找調委會出面,但他(婦人的老公)沒來
所以我也就認了,他要告的話就告吧
到目前已經一年了,都沒收到任何的東西
一毛錢也都沒付
所以車禍當初應該要請警察做筆錄
千萬不要說要私下和解
不然之後要申請車禍鑑定需要費用(可能是3000元)
有做筆錄的話,自然會有交通大隊鑑定車禍結果
可以根據這個結果去談和解,也比較有說服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