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請【廢死聯盟】入內闡述


廢死團體說 生命不可回復,所以廢死.

反廢死者說 正義要伸張

那如果我有方法可以做到"生命可回復 正義可伸張".

廢死團體敢不敢立即解散?
clws 2012-12-08 02:47 #487 wrote:
...(恕刪)
法官心證
那馬面是純粹惡意無差別殺/傷人? 出於利益? 還是真的認錯人?
只有天知道
不過過失致死是2年以下
殺人雖然是10年以上,但"未遂"還是有"行情"的(大多是2-5年)
如果被開槍那個不是官二代,會是無期?
所以不是我認為在官二代臉上開槍更惡性重大
而是顯然有人認為如此 不是嗎?
...(恕刪)


講話要想清楚啊!

照您上面這段話的意思來看,馬面被判無期是因為他對官二代開槍殺人未遂.

而您自己的話:

clws 2012-12-08 00:40 #484 wrote:
...(恕刪)
馬面--在官二代臉上開一槍造成1死1輕傷--無期
...(恕刪)


只不過是時間差了2小時又7分,只不過差了三則留言.怎麼您的講法就不一樣了?馬上就少了一位死者了?

我還以為您那份名單是自己仔細搜集比較後歸納的結果.想必是......(您好壞,害我差點又要寫出會造成公然侮辱的字句了),唉...........

tcn1john wrote:
廢死團體也沒有上法庭,何來在法庭上辯論?
以少勝多?? 用的是甚麼?...(恕刪)


所以之前一些案子,不服死刑上訴的被告辯護方所謂的人權律師,
難道都不是跟廢死聯盟有關?!(有的律師還是廢死成員)
至於用什麼法律程序來延宕審判終結...支持廢死理念的相關網站(廢死聯盟)以及林欣怡的相關文章...
裡面就揚揚灑灑寫了一堆方法程序經過,用來張顯廢除死刑功績&成果~

你想知道上面網站會給你的更多~...不過,話又說回來...
這是屬於廢死議題範圍,不就是你本來就應該知道的嗎?!

jiunyiu wrote:
馬上就少了一位死者了?


http://tw.news.yahoo.com/%E4%BA%8C%E5%AF%A9%E8%AA%8D%E5%AE%9A%E6%B5%81%E5%BD%88%E6%AE%BA%E4%BA%BA-%E9%A6%AC%E9%9D%A2%E6%94%B9%E9%87%8D%E5%88%A4-043219065.html

跟我猜想的一樣

本來要殺A 流彈打死B

是殺人未遂 也是有死者出現 不衝突
miria639 wrote:
所以之前一些案子,不服死刑上訴的被告辯護方所謂的人權律師,
難道都不是跟廢死聯盟有關?!(有的律師還是廢死成員)
至於用什麼法律程序來延宕審判終結...支持廢死理念的相關網站(廢死聯盟)以及林欣怡的相關文章...
裡面就揚揚灑灑寫了一堆方法程序經過,用來張顯廢除死刑功績&成果~

我想,單單是為殺人犯辯護,並不代表他是一個糟糕的律師。
真正差勁的,是沒有道德良知鑽法律漏洞的律師。
這些律師做了甚麼事,犯了甚麼嚴重的錯誤,有例子可以說明嗎?

像是之前舉例中的日本律師,我想可以當成是例子。
miria639 wrote:
你想知道上面網站會給你的更多~...不過,話又說回來...
這是屬於廢死議題範圍,不就是你本來就應該知道的嗎?!

嗯?
我本來應該知道甚麼? 我又不是廢死聯盟的人。

tcn1john wrote:
我想,單單是為殺人犯辯護,並不代表他是一個糟糕的律師。
真正差勁的,是沒有道德良知鑽法律漏洞的律師。
這些律師做了甚麼事,犯了甚麼嚴重的錯誤,有例子可以說明嗎?

像是之前舉例中的日本律師,我想可以當成是例子。...(恕刪)

你都知道有日本這前例可循,還要我說明什麼?!
臺灣相關法治條文,有許多都是抄日本法條來的;
同理,處理廢死議題的相關手法也是學日本廢死團體那套的~

tcn1john wrote:
嗯?
我本來應該知道甚麼? 我又不是廢死聯盟的人。...(恕刪)

我也沒說你是啊....你引述我的文裡不就寫得很清楚了?!(廢死議題範圍)
用不著多此一舉像欲蓋彌彰般一直澄清吧?!
miria639 wrote:
你都知道有日本這前例可循,還要我說明什麼?!
臺灣相關法治條文,有許多都是抄日本法條來的;
同理,處理廢死議題的相關手法也是學日本廢死團體那套的~

所以台灣的例子在哪?
"這是屬於廢死議題範圍,不就是你本來就應該知道的嗎?!"
這句話還給你
miria639 wrote:

我也沒說你是啊....你引述我的文裡不就寫得很清楚了?!(廢死議題範圍)
用不著多此一舉像欲蓋彌彰般一直澄清吧?!

就是有一些笨蛋看到標題就高潮了。
我沒記錯的話,你應該不是。

a0955999 wrote:
因為貴聯盟的網頁沒有...(恕刪)


以下的話對廢死聯盟及政府說:

你們想廢死是你們的自由,但在廢死沒有法制化前,請先把死刑犯槍決吧

在廢死這個議題你們再吵個二十年也沒關係,但至少執刑的運作你們不能干預
謝謝指教~~~~~ 無敵金句,可用於回答任何提問,瞬間讓提問者頓時語塞,就算是辨論冠軍也傷不了你

jiunyiu wrote:
講話要想清楚啊!照您...(恕刪)

上面量刑都列出來參考了
過失殺人是"兩年以下"
顯然馬面的"無期"是以"殺人未遂"為量刑基礎...

公然侮辱?公然自取其辱?
我想我真的很壞吧
過失辱人了...
問一個小問題

當初王水溶屍案剛發生的時候
有很大一部分人認為要判兇嫌死刑
現在事過境遷了
有沒有人覺得當年沒判死刑其實也還OK的?
至少兇嫌出獄後也乖乖的
也得到受害家屬的原諒了
文章分享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87)

今日熱門文章 網友點擊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