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死刑的議題,請各位集中於此討論

2010年已經快到尾聲了,法務部長快把監獄裡的死刑犯全部處決,當作是送給台灣人民的聖誕節禮物吧~~~
我比較好奇的是
廢死聯盟的經費都是由何而來的,員工該不會都是免費服務的吧!

Neil0924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

廢死聯盟的經費都是由何而來的...(恕刪)


國際特赦組織 國際人權組織

會員費

諾貝爾和平獎 的獎金

政府申請 人權相關論文研究經費(很多都是學校教授老師)
xieb wrote:

什麼叫集體暴力?民主社會就是一個集體暴力的結構,少數就是要服從多數.

這就是民主,你要說成集體暴力也行.你可以在這邊GGYY的也都是拜這個集

體暴力所賜.的確,不應該大家希望你死你就該死,但是,如果你犯的法刑責是

該判到死刑,那很不好意思,那麼不管大家希不希望你死,你就是得死.因為這

個法律是透過民主程序所選出的立法委員所制定的.沒有這個你所謂的集體

暴力,也就是所謂的民主,一個君王要你死還不用看法律.
)


少數服從多數,還有下一句,那叫做多數尊重少數。民主的精髓就是每為個體都能被尊重,也能尊重他人的不同。

你可以在這邊GGYY的也都是拜這個集體暴力,錯,是言論自由,如果是集體暴力,稍一偏離社會主流,馬上會被圍剿的很淒慘。

如果你犯的法刑責是該判到死刑---那就用法律明文的方式,規定適用死刑的具體條件,如殺人罪的加重因素,及審判、定罪、量刑程序,可不能讓同樣是極兇殘的謀殺案件,在A法官是判死刑,在B法官卻僅判十多年徒刑而已。

真的有"集體暴力",那叫民粹,已經變質不能叫做民主了。
snd200x wrote:
就是有這麼麻煩阿囧
法律本來就該保障人民的基本人權
所以當自己基本人權受到侵害的時候採取行動來避免是可以接受的
因為那時候就算殺人也是為了避免自己的生存權利被侵害
軍隊也是應此而生

但是法律如果已經將一個人逮捕
且讓他無法侵害別人的時候
就沒有"必要"來透過殺人來避免任何人生存權受到侵害了
所以能不能保有殺人權利也就有爭議(就像軍人也是不能濫殺平民或是濫殺投降的戰俘)


這種情形叫做"正當防衛",別人現在正在侵犯我,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反擊是合理合法的,倘若該侵犯行為會立即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甚至可以擊斃也不會有事(單純反抗、逃跑等不會立即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只是"可能"會等仍然不能打死),而且任何人都可以壓制逮捕(現行犯),但若侵犯行為已經結束,就不能再這樣了,尤其是已經被公權力逮捕監禁,已經無法再做出侵犯他人的違法行為,那殺掉他便毫無任何正當性可言。
亞利安星人 wrote:
那些罪大惡極的死刑犯終身監禁所花的成本誰要出?

殺幾個人全民養一輩子?

這符合公平原則嗎?

憑什麼這樣持續浪費國民稅金?

因為他是人?

那被他殺的是什麼?他憑甚麼殺?


要把一個人判死刑槍決,需要多少的社會成本:

犯罪所造成的社會損害+檢警偵辦案件需耗費的人力物力+各審級司法人員人事費+律師費+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更二審更N審+等待執行也要花鉅額費用看管----等,請律師打官司要花多少錢,有打官司的心中有個大概數字。

殺幾個人全民養一輩子?

監獄裡面已有形形色色的詐欺犯、竊盜犯、毒品犯、性侵犯、經濟犯、強盜犯等,他們也曾是我們國家社會的成員,"養"他們本來就是社會責任的一部分,一個人會犯罪除了個人的抉擇外,整個社會環境也是不可分離的因素。人民也享受到免於被他們侵犯的利益,負擔監獄之類的費用也算是"使用者付費"啦。

為什麼這樣持續浪費國民稅金?

因為他是人!道道地地的中華民國國民!

CUBE0125 wrote at 2010-07-03:
例子很像都被你說完了XD



廢除後恢復的還有(有沒有再執行就不清楚):

尼泊爾、甘比亞、巴布亞紐幾內亞、賴比瑞亞

有錯請更正~


新聞出來了: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818

自1985年以來,只有4個國家,後來又回復了死刑制度。但這4個國家當中,尼泊爾和菲律賓,是廢除死刑、回復死刑目前又是廢除的狀況,而另外2個國家,甘比亞和巴布新幾內亞雖然回覆了死刑制度,但卻沒有任何死刑的執行。
最近屏東發生的殺全家事件:
"黃振維行凶後,記者透過管道訪問他,「會不會後悔?」「要不要向家人道歉?」他卻回答「計畫殺五人(殺父母及兄弟後再自殺),只殺兩人,沒有達成任務」,絲毫沒有悔意。"


這種人有甚麼資格活在世上?
仗著免死刑就可肆意殺人?

a22akse wrote:
少數服從多數,還有下一句,那叫做多數尊重少數。民主的精髓就是每為個體都能被尊重,也能尊重他人的不同。

你可以在這邊GGYY的也都是拜這個集體暴力,錯,是言論自由,如果是集體暴力,稍一偏離社會主流,馬上會被圍剿的很淒慘。

如果你犯的法刑責是該判到死刑---那就用法律明文的方式,規定適用死刑的具體條件,如殺人罪的加重因素,及審判、定罪、量刑程序,可不能讓同樣是極兇殘的謀殺案件,在A法官是判死刑,在B法官卻僅判十多年徒刑而已。

真的有"集體暴力",那叫民粹,已經變質不能叫做民主了。


都那麼久之前的文了,您把文頂起來,原以為您有什麼料,結果不過爾爾.

是的,多數尊重少數,但只是尊重,實際上還是照多數決的結果執行.另外..現在眼睛還沒瞎的,
應該都看的出來,是廢死團體這個少數強暴多數,造成絕大多數人的反感.而並非多數不願意尊
重廢死這個連少數都稱不上的極極極少數.

現在的情形不就是你說的那樣,差別只在於證據的多寡,是否足以定罪,有無符合減輕其刑的條
件,這都明載在法律裡.

我發覺所謂的民粹已被濫用了,只要多數的意見與你的意見不同就是民粹嗎?

a22akse wrote:
這種情形叫做"正當防衛",別人現在正在侵犯我,在合理的範圍內進行反擊是合理合法的,倘若該侵犯行為會立即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甚至可以擊斃也不會有事(單純反抗、逃跑等不會立即危及他人生命安全、只是"可能"會等仍然不能打死),而且任何人都可以壓制逮捕(現行犯),但若侵犯行為已經結束,就不能再這樣了,尤其是已經被公權力逮捕監禁,已經無法再做出侵犯他人的違法行為,那殺掉他便毫無任何正當性可言。


合法我就懶的說了,這個合理是誰定義的??

"尤其是已經被公權力逮捕監禁,已經無法再做出侵犯他人的違法行為,那殺掉他便毫無任何正當性可言。"

關於這一段,新聞我懶的去找了,還有監獄管理員被無期徒刑犯竹筷插腦還是插眼的,真的無法再侵犯別人?

再來,請問受害者家屬那邊你要如何交待?請記得,現在絕大多數的人,都認同死刑是一個等同於正義實現的
方式,受害者家屬有何義務,贊同廢死者又有何權力要求受害者家屬同意可用無期徒刑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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