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2akse wrote:
要把一個人判死刑槍決,需要多少的社會成本:
犯罪所造成的社會損害+檢警偵辦案件需耗費的人力物力+各審級司法人員人事費+律師費+一審二審三審更一審更二審更N審+等待執行也要花鉅額費用看管----等,請律師打官司要花多少錢,有打官司的心中有個大概數字。
喔..所以判無期徒刑就沒有上面的問題??
a22akse wrote:
殺幾個人全民養一輩子?
監獄裡面已有形形色色的詐欺犯、竊盜犯、毒品犯、性侵犯、經濟犯、強盜犯等,他們也曾是我們國家社會的成員,"養"他們本來就是社會責任的一部分,一個人會犯罪除了個人的抉擇外,整個社會環境也是不可分離的因素。人民也享受到免於被他們侵犯的利益,負擔監獄之類的費用也算是"使用者付費"啦。
為什麼這樣持續浪費國民稅金?
因為他是人!道道地地的中華民國國民!
再請問一下,這個社會責任是誰定義的?
社會只對死刑犯有社會責任,唯獨對受害者與受害者家屬沒有?真是詭異了..
負擔監獄之類的費用算是使用者付費?抱歉了,我想絕大部份的人願意付的只
有子彈的錢,我也說過如果子彈錢要計價,每顆我都願意個人贊助.(不是拉全國
納稅人一起擔喔)
就因為他是人,他該知廉恥,他該知道什麼事當做,什麼不該做.如果人命在你們
這些廢死的人眼中如此神聖不可侵犯,這個死刑犯當初就不該抹殺了他人的生
命,結果你們這些廢死支持者的邏輯完全錯亂,人命神聖,但抹殺它人生命者的生
命卻受你們保護,這是什麼顛倒黑白的邏輯觀念?受害者呢?人死了,他活著時的
生命受到侵害,只因他死了就一句人死不能復生帶過嗎?
要這樣也行..槍決執行完,我們再來討論這個死刑犯的生命權問題..ok的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