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刑犯不配擁有人權,他們連畜生都不配啊!!
這些能夠當死囚的
犯下重案的人..
根本不配擁有人權,
不管他入獄後,如何如何後悔
信教,變好,這些都不足以抹去
他惡劣的行跡,與造成社會
不安定或恐慌的不良示範!!
現在的社會已經那麼亂了,
有越來越多的犯罪者與邊緣人,
都不以法律為法律,縱容自己的思想行為,
只為了滿足自己的荒唐,或是一时的衝動,
這些人,死不足惜,最好是還可以
加入鞭刑,讓他們嚐嚐痛苦的感覺.
所謂人權,是應該給一般人用的,怎不見
司改團體 立委 議員,去給那些 受害者家屬 失業的
可憐的人 給病苦的人 去 討人權,幫他們想辦法??
難道犯重罪的人都值得原諒??
別再走 回頭路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