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射5歲童老師怒告2小五學生

轉述 朋友在警局單位任職(少年法庭)

未滿18歲少年..

以前犯的前科..只要三年內不再犯..

會屆滿銷案 無前科..

以上是不能說的秘密 怕未成年肆無忌憚..



Numlock1 wrote:
爸媽14個小時後才出...(恕刪)


新聞是說聯絡不到法官...完全沒提到父母...
又要馬兒跑 又要馬兒不吃草
討厭媒體~這種標於寫的好像是老師愛計較怎樣的~那些白目學生怎樣 如果今天是老師的小孩犯錯~

是不是會變成-這款師長!!師兒攜帶BB槍傷人!


hag3399 wrote:
轉述 朋友在警局單位...(恕刪)

現在放暑假,還沒放暑假就又未成年來夾寶特瓶了,
所以相信很多未成年都有看到你的留言
只說白賊七是最會白賊的代表人物,就被刪文了...所以管理員認為正宗最會白賊的人是?...
堵南國小 wrote:
得饒人處且饒人......(恕刪)


我覺得要看狀況,

如果小時候有被同學拿bb槍打過的話,就不會覺得該繞了他....
嚴重嗎?
我倒覺得不會
如果打到受害者眼睛
如果產生很大的陰影呢
頑皮就可以這樣
長大會怎樣呢
越來越多的新聞關於BB彈
覺得奇怪之前我們也是有在玩BB彈
但就是不會對人射
再怎頑皮也要有限度
今天我是那位老師
我一樣提告
別跟我說有這樣嚴重嗎?
打到眼睛
誰賠的起
輿論跟媒體不是這樣用的
付出真心 才會得到真心 卻也可能傷得徹底 保持距離 就能保護自己 卻也註定永遠寂寞
講這麼多~排排站~一人給我兒子開一槍啦
hag3399 wrote:
未滿18歲少年..

以前犯的前科..只要三年內不再犯..

會屆滿銷案 無前科..

...(恕刪)





錯誤,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1條之規定;
少年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
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三年後即塗銷紀錄,不管是否再犯。
怎麼都沒看到人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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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誤射只是皮肉傷,若是很不巧射中眼睛
後果會是如何,堅持提告是法制程序
我很支持這項的作法
畢竟這是父母管教不當,否則小五學生怎會有這樣的玩具
我支持這位老師提告
天機不可洩漏,做莊的怎麼可能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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