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就法論法,倘若一方願負贍養費換取另一方同意離婚,這種兩相情願的事比較沒啥好爭論。其實我比較關心的是下面這個問題: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2596判例認為,婚前協議(限於與離婚後權利義務相關者)是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這樣的見解問題就比較嚴重,使想要在婚前把事情都談清楚的人(例:離婚不得請求贍養費...)也無從下手,必須要到婚後感情一旦出現裂痕時,兩方再來對簿公堂吵個你死我活。
囧rz~ wrote:如果有的女的結婚後就擺爛, 也沒生小孩, 自己不出去工作, 擺明的給老公養這樣要贍養費合理嗎 ??...(恕刪) 請看一下我之前寫的法規內容,寫的很辛苦耶。判決離婚而終止婚姻關係,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但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故應由請求人就其生活陷於困難負舉證責任。如請求人無肢體障礙,年齡過高等不能工作之條件,且須具體舉證其無法謀生能力及無其他扶養人,而陷於生活困難者,自不得依法請求贍養費。
The Wingman wrote:你問大部份的家事是誰做的﹐我回大部份的家用是誰出的。離婚的話不能把那當做是籌碼﹐同理﹐另一方也不能追討婚姻期間的所花的家用。 我拿一點來問好了-.-幾年前 美國做過調查家庭主婦該給的薪水(如果他都有做到) 是很高薪的喔-.-你要不要付? 這是他的薪水吧? 沒錯吧?然後在問你... 你回到家是兩腳蹺著就看電視 家裡不管 清潔不管 只負責製造垃圾小孩不管 丟給你太太管所以 你太太-.- 一天有幾小時可以休息?The Wingman wrote:也就是法律並不會保證你會有個賢內助﹐不會保證有人做家事﹐不會保證有性生活﹐不會保證有人用心帶小孩。那為何要強制離婚後給某方保障? 法律也沒有保證說 女人嫁給老公後 那個老公不會去外找女人 不是嗎?所以我覺得你提這些很大男人主義耶...我是男的-.- 說實話 我會覺得開版的很沙文~如果你老婆要膽養..基本上 雙方都有工作能要到的機率低到不行 - -他就算拿家裡有做事 也只要能出示你也有做就行了難道是? 你老婆工作回來~ 然後你就蹺著二郎腿在那邊 看著她 然後喊 肚子餓~那你老婆怎麼 一定會幫你弄吃的啊~你反而在那說 又沒人逼她弄~~那你是什麼德性?↑這是我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