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爵小黑 wrote:
要不然累
證書搞丟是我該死唷
如果那麼不滿意消防署只核不審
你可以不要考阿
別講的一附東西自己弄丟了 負責單位就該死
難道辛辛苦苦考上律師或會計師的人
只因為弄丟證書,你要叫他重考嗎?
取得大學文憑或碩士文憑的人,
你要叫他重讀嗎?
可見比較重要的證書,相關單位都會保存資料,以備補發,
今天消防署只確認不發證,其實還是要負責'
假設一定要走到訴訟程序,
那麼站在行政訴訟法的觀點,我不能打「給付之訴」,對消防署主張發給證書這個行為
那麼我可以打「確認之訴」,依法消防署應「確認」我有領證資格,
可是當初是消防署「確認」我有這個資格,
那麼今天消防署的資料沒了,當初消防署可以確認,為什麼現在不能確認?
這個過失誰要負責?所以消防署在法律上還是站不住腳,
要我重測,至少要幫我負擔相關費用...
不過版主應該只是一般民眾,可能沒那個時間和衙門周旋....
IQmo wrote:
這部份連消防署的人也都承認他們不會留資料
個人解讀他們的話就是
專業機構送件來我們就發證
我們基本上不會去管這張證照發出多少張
所以我們只核不審
我只能說
我遺失了證照是我自己該死
消防署是主管機關只核不審卻沒關係
小市民真是可憐
就是出在你的個人解讀有問題、權責不分
第12條就說明了消防署只是審核送上來的文件的單位,
訓練、發證書的是受訓單位。
而且本來就很少證照需要被管制張數的,你可以舉出什麼證照政府有管制名額的嗎?
就算今天消防署有你的審核紀錄好了,他也弄不出證照給你,因為當初又不是他發給你的,
再怎麼說,你要吵也應該是跟受訓單位吵。
然而你現在又吵只審核沒有管制,就是消防署的不對了。照管理規定不是他們的責任,跟你意見衝突者無效?
而那發證書的受訓單位,沒有作存底,就不見你這麼義正嚴詞?
連這樣都會氣到快中風,社會不照你想的走還不行哦。
混血法務長 wrote:
難道辛辛苦苦考上律師或會計師的人
只因為弄丟證書,你要叫他重考嗎?
取得大學文憑或碩士文憑的人,
你要叫他重讀嗎?
可見比較重要的證書,相關單位都會保存資料,以備補發,
何謂比較重要的證書?
你確定是相關單位就要一定留資料嗎?
來條法規或行政命令看看?
混血法務長 wrote:
今天消防署只確認不發證,其實還是要負責'
假設一定要走到訴訟程序,
那麼站在行政訴訟法的觀點,我不能打「給付之訴」,對消防署主張發給證書這個行為
那麼我可以打「確認之訴」,依法消防署應「確認」我有領證資格,
可是當初是消防署「確認」我有這個資格,
那麼今天消防署的資料沒了,當初消防署可以確認,為什麼現在不能確認?
這個過失誰要負責?所以消防署在法律上還是站不住腳,
要我重測,至少要幫我負擔相關費用......(恕刪)
先不說樓主是"要求消防署補發證書給他",跟你講的方向不同
你對這段言論這麼有信心的話,何不去幫樓主打個官司呢
樓主就是現成的案例可以讓你發揮,你能幫助到人,又能證明你的論點無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