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nja680614 wrote:我上頭也說網友是因為...(恕刪) 的確...如果法官判警員合乎正當程序...沒有過當情形那嫌犯的爸爸還要求賠款真的還不如一開始就直接做掉...反正一樣要賠但是如果法官判過當了...該國賠的還是要賠啦...這也是沒法度的事...所以大家立場一樣...只是小弟誤解大家的出發點...真是抱歉了!n大...個人也覺得警察權力可以更大一點...不用到直接可以扣押...或者開別人車廂...但是面對惡行惡狀的人還是要有他該有的權力...只是該如何去界定這個權利呢~~TO.樓上...這個還是從立法改革讓死刑執行能夠由司法體系來執行比較好警察除非非不得已盡量不要給予接近於直接處決的權力才好...才不會造成權力濫用的問題啊!
richard7083 wrote:讓大家知道警察權力過大會造成很大的反噬......(恕刪) 這個題目並不適用於警察權力阿對了 你是相關的執法人員嗎?告訴你你以為當警察很爽嗎?我堂哥就是一個小警察每天要接受一堆無聊的報案以及543的事件出去巡邏時還很怕被襲擊以及奪槍過年回家時告訴我 值勤時 實在是苦悶去抓犯人還要注意自己不要被幹掉案件處理不好 還要接受外界壓力以及上頭的壓力說實在的 警察權力是人民賦予的目的在於維持人民基本權益當被挾持時 權益被破壞了 當然要適當處置破壞者所以你在這邊說警察權力問題 我覺得並不恰當有如雞同鴨講
王逸祥 wrote:這個題目並不適用於警...(恕刪) 嗯嗯...所以是"適當"的處置對吧?這就是警察權力的問題了呀~開幾槍讓犯人失去行動能力當然是很OK的!不過...直接斃掉犯人那就有過當了不是嗎?P.S 嫌犯的父親要錢是真的很白目的行為啦!
richard7083 wrote:的確...如果法官判...(恕刪) 我想你誤會了我可沒說可直接查車廂和扣押人這是指以前違警罰法存在時的產物警察的權力早就被限縮了只是因為多數人民不懂相關法律其實連攔阻交通工具也有適用的法律(警察職權行使法 攔阻交通工具之要件)包括搜身也只能請對方拿出來不然就是實行拍搜不能看到人直接手伸進口袋就摸PS另外警察很多人那把真槍不是放腰間因為怕被奪槍 =="
ninja680614 wrote:我想你誤會了我可沒說...(恕刪) 呵呵~~我發現我們長雞同鴨講...但講的目的卻是相近的...可能是我喜歡舉反例太容易讓大家誤會吧!好了...我覺得我是該在這樓消失了...謝謝大大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