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看那麼多,我只知道繼小女孩後,智能不足的也可以姦免錢的..........

台灣法官萬萬歲!!!!!!!!!!!!!!!!!!!!!!!!!!!!!!!!!

sillyfish2050 wrote:
不過在這個地方PO判決書, 就像丟給小朋友一本外文原文書, 看都不看, 看了也看不懂...恕刪


這位大大一開始說了

在這PO判決書 大家都會像小朋友一樣看不懂

而後面幾乎每次回覆 都要大家去看一看判決書

唉 ..我到底該看還是不看阿
sillyfish2050 wrote:
當然是法官自由心證的...(恕刪)


看了一下您的言論, 我真懷疑您是否就是那位法官?!

的確, 法官難為, 否則為何可以坐領高薪且終身職, 就是希望
這個神聖且重要的職位是一個可以公正且不負眾望的人執行,
但今日, 考上司法官的朋友們, 部分早已跟社會脫節, 否則也不會有多年前,
吹喇叭的笑話了不是嗎?!

離題了, 近日來不斷發生的法官收賄, 輕判性侵的案件反映出法官是該有個下台機制了,
社會交付給法官神聖的工作, 而這些人卻只會在文字上面作文章, 如果只是不斷的引用
條文或是寫一堆文字來辯解自己的判決, 那這些人不過只是歌頌法條的搜尋引擎罷了~
不配擔任司法官一職!!
sillyfish2050 wrote:
觀感是媒體帶給民眾的...(恕刪)


這麼說只要女子清楚知道什麼是性交
只要侵犯後給女子好處(金錢或物品)
讓女性不知或不能拒絕
就不算性侵?
只能看作是單純的性交易嗎?
Deray Xu wrote:
你真的不人身攻擊就不...(恕刪)


以下線內皆為判決書內容
============================
是本件主要爭點在於A女之智能
障礙情形,是否已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經查:
=============================

有一堆內容敍述, 查無"不能"的情況, 所以"不知"則為主爭點.

===================================
(一) A女於87年12月16日依新編中華智力量表,測驗其智商為
39一節,有花蓮縣政府99年4月8日府社福字第0990058919
號函附之身心障礙者鑑定表 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5甲10頁
),又A女經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精神鑑定,認A女
全量表智商是40,語文智商41,作業智商42,符合中度智
能障礙之標準,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
屬於「可訓練的」,在適當特殊教育下,
協助獲得職業與社交技巧,使其在成年後,可在庇護機構
中獲得工作,從事非技術或部分技術工作,但須嚴密監督
與指導,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
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
,此有該財團院99年6月8日
精專醫字第895號精神鑑定報告書1份可佐(本院卷三第42
頁),足見 A女僅因智能障礙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脅迫,並
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
這裡醫院的相關資料, 在最後足見那裡法官有解釋.
不能很明顯, 該女非為身障, 而與被告為性交時亦無強暴脅迫情形,
而利誘則下面有另查.

====================================
又證人即A女之學校教師B
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本件案發前學校每年都有安排男女性
教育課程,包括性器官認識、哪些部分別人不能觸摸、男
女交往之界線,亦有教導自主意識決定性行為,及應如何
表示拒絕之動作與演練,如大叫、離開現場、推開、說「
NO」、報告大人或老師, A女演練都一百分,能做到所要
求等語(本院卷三第 257、260頁),益徵A女具備日常生
活應對之能力,亦了解男女之別,就性行為並非無辨別或
判斷之能力。

===================================
這裡說A女的學校老師說明學校關於性教育的部份,
而A女在實際演練時, 都有做到要求等等..

=======================================
再者,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就檢察官詰問
:「辛○○到底有無與妳發生性行為?」,證人 A女搖頭
不語,檢察官又詰問:「有還是沒有?」,證人 A女還是
不答,再經檢察官追問下,證人 A女始在紙上勾選有與被
告辛○○發生性行為一節,此有本院審判筆錄在卷可按(
本院卷二第223頁、第231頁),依本院觀察證人 A女於本
院審理時到庭作證之情形, A女回答時有表現出抗拒之態
度,顯係不願回答上開使其羞澀或不悅之問題,甚至有欲
加以隱瞞之行為,並佐以被害人接受國立花蓮啟智學校心
理諮商訪談時,否認其與被告辛○○有和自己發生性行為
,但眼神與表情似乎有所保留等情,
有該校99年 1月15日
花智實創字第0990000211號函附之訪談紀錄 1份在卷可佐
(本院卷一第167頁),可見A女之心智狀態雖於表達力及
組織能力上較一般正常成年人為低落,然依其於本院之言
語,仍顯示其就男女間之親密行為有相當之羞恥感,亦得
認其經由長期之學校教育,已有男女之防之觀念,故依其
身心礙障之客觀狀態,對於異性之性交行為,應未達不能
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
這裡法官指出A女有性觀念, 雖弱, 但未達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
(二)次查,據證人 A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之證述,及證
人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證詞,雖可知被告己○○於97年
某星期六下午,與A女在花蓮縣秀林鄉○○街○○路252號
之1號之「你真紅卡拉OK」店內,發生性交行為1次之事實
,然證人 A女於本院審理時陳稱:伊與被告己○○發生本
件性行為之前,已有多次性行為之經驗,伊與被告庚○○
、丙○○、戊○○、丁○○、辛○○亦有發生性行為,伊
脫褲子時知道等一下會發生性行為等情,並佐以上揭理由
說明, A女與被告己○○、庚○○、丙○○、戊○○、丁
○○、辛○○等人發生性行為,理應瞭解性行為之意義,
並非對性行為完全懵懂無知, A女尚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
拒之程度,應無疑義。再者,證人 A女於本院證述時,對
於其與被告己○○喝酒前後之事情經過仍記憶清楚(本院
卷二第9甲37頁),顯見 A女並沒有因酒醉而忘記該事,仍
未有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情形。又被告己○○、庚○○、丙
○○、戊○○、丁○○、辛○○等人與 A女為性行為之過
程,並未使用強制力而違反 A女之意願一節,業據證人 A
女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故被告己○○、
庚○○、丙○○、戊○○、丁○○、辛○○等人並無另行
成立強制性交罪之可能。另被告己○○、庚○○、丙○○
、戊○○、丁○○給證人 A女金錢一節,均係嗣後所給予
等情,亦據證人 A女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可佐,
是難認彼此已達成性交易之意思合致,被告己○○、庚○
○、丙○○、戊○○、丁○○與 A女亦無違反兒童及少年
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附此敘明。
====================================

Deray Xu wrote:
你真的不人身攻擊就不...(恕刪
我的看法前面說過了: 與智能障礙的女子性交, 心態就不正常.

身心專科醫師更認為判決不可思議,臺安醫院身心科主任許正典質疑:「要達到不能抗拒程度,難道要昏迷了才算嗎?」


我相信專業心理醫生的判斷, 所以認為法官有錯. 智能障礙有沒有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應該是專科醫生的專業.
法官不能因為不懂, 就判無罪.(這句我說第二次了)

PS:真抱歉讓你這麼累, 不過我只問你結論, 你要打一堆好像不是我的問題喔~ 不要這麼愛抱怨. 專業的法律人


你拿新聞上醫生受訪的話來做為判斷....
我也沒法說什麼了.


饒了智能障礙者吧, 他們也有自主的權利與能力的.


強尼走路 wrote:
這麼說只要女子清楚知道什麼是性交
只要侵犯後給女子好處(金錢或物品)
讓女性不知或不能拒絕
就不算性侵?
只能看作是單純的性交易嗎?


如果女性不知或不能抗拒, 就構成犯罪.

女子對性交的"認知", 而非只知道何謂性交.

如果你說侵犯, 都說了是侵犯, 自然有強制性交罪的疑慮.
再用別的法條起訴論刑.

你很多東西混一起了, 抱歉, 我只能這樣解釋, 或許有一點能解答你的疑惑.




TO ajacky98

你說的沒錯, 我也認同,
只是,
不能不分青紅皂白逢法官就罵, 只會把體制愈罵愈爛, 社會風氣愈罵愈糟.



大大bb wrote:
看那麼多,我只知道繼小女孩後,智能不足的也可以姦免錢的..........


誰說的
你要先打聽清楚
被告了之後要花掉多少錢
這樣應該不是很划算吧
sillyfish2050 wrote:
饒了智能障礙者吧, 他們也有自主的權利與能力的 ...恕刪


前後被共7位從36到57歲的成年男子利誘成功

可見這位A女自主能力滿強的

所以判決完全沒問題~

大大是這樣認為對吧!
YRIE wrote:
前後被共7位從36到57歲的成年男子利誘成功

可見這位A女自主能力滿強的

所以判決完全沒問題~

大大是這樣認為對吧! ...(恕刪)


你有一點錯了,
A女自主能力低落,
我也覺得這七位用這種方式與之性交很有待考慮.
但是,
A女能力不足, 不表示她不能自主,
撇開金錢的部份不論, 也只能將A女與這七位視為合意性交.

回頭來想吧,
若今天一個智能不足的人與一個正常人戀愛了,
但只因為智能關係, 法院判定這個正常人成立性侵, 不是很冤枉嗎?
因為若在這個案例中只因為A女智能不足就判被告有罪,
表示A女的行為與意願在此案中是沒有任何效用的, 一切以"其他人"的判斷為依歸.
如此一來, 合理嗎?

sillyfish2050 wrote:
若今天一個智能不足的人與一個正常人戀愛了,
但只因為智能關係, 被法院判定這個正常人成立性侵, 不是很冤枉嗎? ...恕刪


這時她會跳出來說 ..他是我的戀人

而不是如這次的A女羞澀不語


饒了智能障礙者吧, 他們也有自主的權利與能力的 ...
YRIE wrote:

這時她會跳出來說 ..他是我的戀人

而不是如這次的A女羞澀不語


饒了智能障礙者吧, 他們也有自主的權利與能力的 .......(恕刪)


你也認為"A女羞澀不語",

那麼, 試想, 這世界有多少男女有諸多性對象?
網路上還常看到什麼"百人斬", "千人斬"之類的,
這一個一個, 都是戀人?

而判決書上也很清楚,
A女與這七人的關係不是一次被輪暴那類的,
而是有一段時間,
且可能是相約, 可能是偶遇, 可能是被告到A女住處找她出遊或唱歌喝酒之類的.

而從判決書中, 我看不到A女在堂上有陳述一些"非志願"或"不願意"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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