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2343 wrote:
80年前的公務員都是...(恕刪)
正確一點是85年前 大部分公務員都是外省籍,明明行政區在台灣,卻是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又好巧不巧只有85年前的工務員才適用18%,套句話這些都是鐵票,外省權X。
「中華民國憲法」第85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此項原則,舊「考試法」第13條曾加以具體規定:
一、 全國性之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應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
二、 省區錄取定額之標準,為省區人口在3百萬以下者5人,人口超過3百萬者,每滿1百萬人增加1人,但仍得按考試成績依定額標準比例增減錄取之。
三、 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擇優錄取1人,但降低錄取標準10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
另依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省區分定錄取名額之人口標準,應根據內政部人口調查統計所列各省區人口數計算,以定錄取名額。
擇優錄取係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以各該省區到考類科之最低錄取標準為準,降低10分後,不受類科限制,擇優錄取1人。惟社會各界及民意機關時有反應,台灣地區應考人近年不分省籍,均受相同教育,且所處社會環境亦無差異,認為全國性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如再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對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予以錄取,不僅有違考試公平原則,且易造成省籍歧視,認應修法,迅謀改善此一不合理現象,在未修法前,考選部乃報請考試院於民國79年5月3日第7屆第273次會議通過,自79年起暫停適用「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3條末段「對於無人達到錄取標準之省區,得降低錄取標準1人。但降低錄取標準10分,仍無人可資錄取時,任其缺額」之規定。
81年提出之「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配合當時憲法增修條文第14條第3項「憲法第85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之規定,刪除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之相關條文,該法並於85年1月17日修正公布。自此,有關按省區分定錄取名額正式走入歷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