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E0125 wrote:
自己舉醜八怪的例子被反駁後不敢回應
又換一個評論家的例子繼續扯
果然是很愛耍嘴皮
我就繼續陪你玩


多舉幾個例子是讓你知道,由”鄉民罵法官是恐龍”推得”鄉民自以為比法官高明”這結論是有問題的.

如果你非得要聽醜八怪的例子,那再舉一個:

”小張先生,你家多比真是醜八怪”(借用一下啦,別砍我)

這絕對和我自認為比多比帥無關,人不會和狗比,這是常識.

不過,我覺你基本上語意邏輯觀念不是很清楚,在上一帖已經表露無遺,這樣說下去沒什麼意思.


CUBE0125 wrote:
你上篇文章
已經讓我看出你的確沒法官高明了


這說法至少還有個可以理解的邏輯.

CUBE0125 wrote:
原來你"沒有""不自認比法官高明"
這樣滿意了嗎?


同上,我的滿意與否和你在沒有合理証明支持下遽下斷言的奇怪行為扯得上關係麼?你還是沒辦法解釋麼?

年紀小小就這麼會唬濫,長大是準備當記者還是法官啊?
加藤老鵰 wrote:
多舉幾個例子是讓你知...(恕刪)

耍嘴皮耍到硬凹就難看了
前面醜八怪的例子是你自己舉的
明明是人與人的比較(自己爬文回去看自己說什麼 難道你XXX是指XX家的X)
怎麼現在"修正"變成人與狗啦?

讓你用人跟狗比好了
比較總有比較標準和對象吧?
你說別人家的狗醜
那你心中應該有個美醜標準或是有更好看的狗吧?
那鄉民罵某法官是恐龍
請問恐龍的標準在哪?還是有哪位不恐龍的法官?

就算我拿鄉民和法官比不恰當
那你把我和前審法官比不是更不恰當?
連比較對象(最高院見解≠本人見解)都搞不清楚
還想談什麼"語意邏輯"?

再退一步言之
就算你的語意邏輯比我強
所以呢?跟這個討論串有什麼關係?

某人連有罪(既遂/未遂)/無罪都搞不清楚
只會一直在無關離題的"語意邏輯"上打轉
這不就是對主題討論完全無助益的"耍嘴皮"?
版是我開的,昨晚就寢前讀過判決書就開版了,今天再讀一次之後稍微有點修正,以下是我現在的看法.

1.判決書是公開的,所以可受公評,不需要先證明自己比法官高明,判決不合常理之處也可由公眾討論,畢竟就算完全合乎法條也未必完全合情合理,司法本來就該由公眾監督形成輿論壓力,不是要改變判決結果,而是合理的影響未來修法的方向,畢竟"民主""法治"本來就該互依互存.

2.性侵的定義應該是當受害者說"不"的時候你加害者還硬上就成立.受害者有沒有尖叫抗拒有沒有受傷或是處女膜有沒有撕裂都不該是必要的參考. "不"就是"不",違反對方意願就準備吃官司,這是兩性平權時代大家都該有的共識.

3.我能理解最高法院希望補強證據的想法.但是我還是想不通跟陰莖大小以及興奮程度有甚麼關聯,當初一二審的發官應該也不是白癡,必然是有足夠的證據去做判決,最高法院並沒有發現決定性的證據可以證明加害人沒有性侵,反而在陰莖大小興奮程度根還有處女膜上做文章,叫他一聲恐龍算客氣了.很多法官確實該再教育甚至淘汰,但是很明顯目前台灣並沒有這種制度.
我沒任何惡意
性侵犯最好切掉小雞雞
其實我覺得發回更審也好
因為可能是無當場的採證
事後驗不出任何dna
如果當時的衣服或內褲有絕對證據最好
沒有的話補做個測謊程序補強證據
事後比較沒有讓人脫罪的藉口
對下一次審判的法官心證的作成也比較有勇氣
king2000 wrote:
事後驗不出任何dna
如果當時的衣服或內褲有絕對證據最好


你指的是驗精液的DNA??

這種是也說不準的,因為,已經在美國有出現過有些性侵,怕事後被追查出來,

所以,他們帶保險套性侵其他人,這樣子做有個好處,關鍵性的證物就沒了,

有些案子可能也就不成立...



這就是為什麼,我前面有提到過,只要有動機,有實際的行為對被害人,

這樣子就能算是性侵了,不一定指男女性器官的插入行為,那有些人變態,

他們強迫被害人口交咧? 沒有插入女性性器官喔,這算不算?



如果,以上的..我說的都不算是性侵,那法律上性侵的定義實在需要修定一下,

真得,有些累犯們,他們知道這些漏洞,就會千方百計的讓自己脫罪,那法源的

性侵條款,有跟沒有,請問有何分別咧?
sp0609 wrote:
版是我開的,昨晚就寢...(恕刪)

建議你再去看清楚判決原文
不要跟媒體一樣
看到影子就開槍
然後標上一個聳動的標題......

如果你認真看清楚判決原文
應該會發現你所批評的"陰莖大小、興奮程度"其實是出自"法醫研究所的鑑定意見書"
就算要質疑、批評
也應該是針對"出具鑑定書者"的專業

當然
這裡不是說法官完全不用負責
畢竟判決是法官下的(鑑定書對法官也只是參考並無拘束力)
但至少法官是引用鑑定書的專業見解
真要開罵
罪魁禍首也是恐龍鑑定人

至於其他板友(EX.加藤老鵰)可能會質疑:為什麼一樣的鑑定書 前後審法官卻看出不同的結論?
我只能說
一樣的電影
每個人看完的感想或寫出的影評也不盡相同~

最高院喜歡發回判決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
講好聽是避免誤判 維護人權
講難聽就是吹毛求疵 不敢負責
看怎麼想吧~





這個案子一開始形成爭議就是在於最高院

一審有罪

二審有罪

三審要再討論要件發回更審(從判決來看認為有幹只是要引用哪條要再討論,但就是在此時第三審對要件的看法產生爭議)


但是大家看到一 二 三審都說他有幹了

所以就認為他真的有幹了

所以當更一審說他沒幹的時候

是怎樣高院莊孝維大家嗎

事實如何我不能判斷

其實大家去看之前有一個竹竿性侵案件

可以跟這個案件相比較
TimSmith wrote:
你指的是驗精液的DN...(恕刪)

1.
刑法有明文規定性交的定義
前面也有人引了~

2.
你的見解其實就是所謂的"主觀未遂理論"
主張不區分既遂和未遂
都要處罰而且罰一樣重

但是
這理論現在應該沒人採用
反對理由很多
簡單說一個
如果強姦未遂和強姦既遂都罰一樣的話
那強姦犯一定都"做到底"
甚至原本猥褻犯都變強姦犯(只想猥褻搞不好也被認定是強姦未遂=強姦既遂)
bigmouw wrote:
這個案子一開始形成爭...(恕刪)

這樣說吧
客觀上的事實(真相)
除非有直接證據或發明時光機
否則本來就很難認定

真相永遠只有一個
案子在審級間上上下下改判
如果與真相不符就是錯的話
那過程中一定有法官出錯
邏輯上的確如此

但是話說回來
姑且不論真相可能永遠無法探知
畢竟法官也是人不是神
人難免有錯
而審判制度又不能廢除
所以我們只好放寬標準(容許法官有一定犯錯的空間)
除非是違法濫權裁判而遭法辦
否則就算判決被撤銷、廢棄
也不能說原判決法官就要負什麼法律責任(法院內規有沒有處理這種問題 我就不清楚)

法官進場和退場機制的確需要改善
但絕非網路喊喊這麼簡單~
法院判決也絕對可受公評
學界對實務的批判也一向不少
但是看"批判內容"就知道"學者、評論家"和"名嘴、鄉民"的差別所在~






jahvet wrote:
感覺現在鄉民的態度是:
凡是涉及對年紀幼小者的性侵案件,
只要判無罪、發回的法官,就都是恐龍法官啦!)

不止是網路上的網友,其實週遭亦充斥著很多光看標題就跟著罵起來的人,
這些人也沒去查看事情來龍去脈,就去吃個早餐,旁邊一個人看報紙的聳動標題,
就大聲開罵還拿給旁人看,然後就四五個人包括老闆也圍在那邊罵恐龍法官怎樣怎樣....
有的報紙是出了名的愛亂下標題亂寫一通的呀!!!

這樣的人跟鄉民們的反應就會構成所謂的民意,然後記者又會來再次報導,無限擴大.

目前的感覺,新聞媒體及網路發言佔很大的影響因素,
如前面判無罪的,後面判有罪,當事人哭哭啼啼四處陳情,得到的是同情的聲音.
如前面判有罪的,後面判無罪,新聞報導或網上四處轉po,得到的是一片漫罵.
以上不是說哪一審有錯,而是說我看到的一種現象.

不可否認目前司法界很黑暗,但是一定也有好法官,
如稍微了解一下來龍去脈都沒有即直接認定,那恐怕以後司法界會更亂...
因為這些法官被所謂民意批評的一無是處,久了又遭到上層要其好好檢討等之壓力,
搞不好以後就順著民意去做判決,再也不敢以其專業認知做決定了.
不是無辜者被判罪,就是有罪者被判無罪,天下大亂~

司法的的確確需要大力改革,但是如果遇到民意錯誤的干涉過多時,只會更加難改革.
(非指本件判決,此件在下無意去看判決書及找資料,故不清楚而無法評論)

就以這棟大樓來說好了,來這棟發言的,肯定有人沒去看過判決書或看過其它資料,
而單純只憑樓主的內容,單以自己的認知及好惡進來發言,我就是其中之一....因為我要講的,
不是這棟樓的這件判決,而是有太多人未明真相胡亂發言之實況,怕是只讓將來的司法界越來越糟.

至少了解一下各方面資訊再做評論,不僅對司法界好,對每個人往後的人生其待人處世,亦為好事一件.

攝影:用心靈感受,用器材及技巧捕捉,探尋人生中的真善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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