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消救人反被告 判刑確定4各月


XaosLin wrote:
醉漢想救人?...(恕刪)


醉漢想殺人?

回顧一下影片中的畫面吧,
當時的情況有多惡劣,
那個告人的也是被人救出來的,
看完影片再看看判決書,
只會覺得台灣法匠真多,
還有一堆替法官在那解釋的也是,
只會在安全的電腦後面用嘴巴救人。

http://youtu.be/Mt4XJQH9rJU

好吧
今天看新聞
家屬要提國賠了
該說什麼呢...唉
桔次郎 wrote:
醉漢想殺人?...(恕刪)


你邏輯還真有趣
不是想救人就是想殺人
那旁觀的人也都是想殺人囉

醉漢是因為醉了在瘋言瘋語,那也能算想救人?

心頭滅却

贔屭 wrote:
回顧一下影片中的畫面...(恕刪)


哪裡惡劣
判決書裡這段
"由於黃英傑或鮑國光仍抓住該住宅欄杆,應有餘裕告知買江寅、呂春美2人有救生衣可資使用,並勸導及教導該2人正確穿上救生衣。"

應有餘裕呀 看來是不夠惡劣

今天看新聞 家屬還要要求國賠....
不過國賠也沒那麼容易賠
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選我
kevinwu6778 wrote:
換句話講,法官一開始就是假設有罪,並不是像你說的:


邏輯上應該是這樣:

救災被人告而且是自訴而非公訴,法官心裡一定會先有個底(為啥會是自訴....很明顯是另有原因)

一般情況法官是否內心"無罪推定"我不敢保證,但毫無疑問這個案子一開始的心證鐵定是"無罪推定"

在一堆證據與訴訟攻防後,雙方就有無義務的違反上已經有所認定,也就是確實違反了義務
你是否應該在大家都具備基礎安全設備後再離岸?

如果你違反了義務必須去確認是否欠缺"迴避可能性"
也就是說你是真得做不到?還是一時情急忘了去完成?
假設是檢察官來做原告,很有可能突然發生檢察官"智力嚴重減損"而有許多地方"不小心"忘了調查,然後法官作無罪判決..
問題是原告是家屬跑來自訴,他們不可能發生"失心瘋"症狀,更糟的時,當時不是只有一艘救難艇,出事故的小艇上也不是只有死者和一位被告,而是有多數人在,如果今天只有死者和一個被告,那事情很容易就可以"搓"成羅生門而讓被告無罪,但這案子明顯辦不到..

如果"迴避可能性"這方面實在找不到突破點,只能從"因果關係"去著手,想辦法證明"違反義務"(沒確認協助具備基礎安全設備再離岸)和死亡欠缺因果關係,而這點的標準,必須是"通案"(所有的過失致死的標準都要一樣)的標準而不能是"個案"(為本案量身打造)的認定標準,所以做不到,不然想從因果關係做突破是很容易的.

如果今天有法律可以用,法官不可能不用(至少本案法官看起來會這麼做,其他的不敢保證),但就是沒有..
很多救災相關法案永遠都躺在立法院生灰塵,都只有金融或財政法案列優先法案...
偶而看民眾call in的時候都是和名嘴和立委一塊說"恐龍法官"如何如何...
但各位阿~~我們國家的"侏儸紀公園"可是立委蓋出來的阿....
常常有"蜥蜴"路過,就被毒打一頓,然後名嘴和立委就告訴並"教導"民眾說,這些不是蜥蜴是"恐龍",等民眾認為"喔,原來這是恐龍..",立委和名嘴就很興奮的說"大家已經"確認"這些是恐龍了..所以從此以後就讓他們去住侏儸紀公園吧..."

司法改革是一定要的,特別是訴訟制度問題太大...還有某些檢察官和法官個人品德和習慣實在不太好
但如果民眾是想要消滅"恐龍法官",那就請改參審制或陪審制...否則無論如何"恐龍法官"的數量絕對不可能減少..
理由很簡單,當你學玩一整套體系之後,大概就是這麼運作,就算換成民眾值得信賴的任何學法律的人去做(雖然我不確定有這種人..),結果大致上都一樣
為啥會這樣呢?因為民眾對"事實認定"有意見,但若依照現制,"事實認定的標準"必須一致,否則法官就會在其他案子標準不一樣,但若交由民眾去認定就不會有這個問題,可以甲案用一套標準,乙案用一套標準去做事實認定,法官只須適用法律就好了

例如
今天法律規定凡是兔子就要剪耳朵
有隻松鼠,陪審團說他是兔子,對法官而言牠就是兔子,所以拉去剪耳朵
有隻小白兔,陪審團說他不是兔子,對法官而言牠就不是兔子,所以不用拉去剪耳朵
有隻小黑兔,陪審團說他是兔子,對法官而言牠就是兔子,所以拉去剪耳朵,縱使陪審團歧視"有色兔種"..
又再有隻小黑兔,陪審團說他不是兔子,對法官而言牠就不是兔子,所以不用拉去剪耳朵,縱使兩套標準也可以


簡單講,要消滅恐龍法官,只有一途,就是走陪審制,把事實交由民眾去認定,否則不可能"滅絕"恐龍..
今天"輿論"殺死了一隻"恐龍",牠背後還有"千千萬萬隻的恐龍"
除非慧星撞地球(用陪審制撞一下),否則"恐龍"是死不光滴~~(但另一方面"地球"受傷,也必須由"地球人"承擔一下囉)




palapalala wrote:
哪裡惡劣判決書裡這段...(恕刪)

看........家屬想錢想瘋了喔
真是死要錢

支持義消再上訴
希望三審法官能審核情理判決無罪
讓那些只想要錢的人甚麼都沒有...
真是氣死人了...
YA!!!

太酷了~~

以後還是把好心收起來好了~~
以後會不會出現下列狀況....
義消:本船只配4件救生衣,若有第五個需要救的人,麻煩請搭下一條船?


palapalala wrote:
哪裡惡劣判決書裡這段...(恕刪)


抱歉,你是在反諷嗎?

整艘救生艇都被水沖翻了還不夠惡劣嗎?
判決書那段看到就覺得用嘴巴救人,用說得最輕鬆。
在現場說得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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