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能判傷害致死罪的理由是”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加重結果犯就是要有”預見其發生”這條件,這是刑法17條明文寫的,法官是照規矩來,不滿意就修法嘛.------------------------------------------------------太好了...只要把人打到要斷氣沒斷氣就可以了...當場我是沒有要打死他的 對吧...他回家以後就死了 能怪我嗎?抓我呀 最多關一年 給你關!法律就是要這樣玩的...痛快!
Lisa_Hsu wrote:有病史被打死:因被害...(恕刪) 我也是有這種想法或許被告算是反證了...另一個被打得更慘都活得好好的 怎麼這傢伙就這麼不耐打...如果一個人走在路上卻突然走過來讓駕駛撞死 我覺得駕駛是沒責任的而今天這個人是因你動手打而死的...怎麼在法律的對待上會跟他今天尾牙抽中頭獎時過於興奮死了是一樣的? 難道他被打跟中頭彩是一樣的法律地位嗎...?法醫鑑定加上預見這東西似乎是個在解釋上具有彈性的脫罪工具...性侵死似乎就不會用這東西脫罪...只要有死掉 就直接說你性侵致死...只要上訴就有機會
cckm wrote:如果對方康復還不能減輕刑責,下回下手就更重了.. 康復真的不能算數,變數太多,因為每個人健康狀況不同,復原能力也不同如果加害者花很多錢讓被害者康復,然後再毆打一次,是不是也是輕罪,只要有錢,老子愛打幾次都可以?反正我有錢可讓對方康復常見家暴婦女請醫師開驗傷單,這也是剛打傷時驗,不是康復後驗吧!用剛受傷的狀況來判刑就可以了,打多重判多重,還要考慮康復後的狀況,真的很離譜
Lisa_Hsu wrote:康復真的不能算數,變...(恕刪) 累犯會加重刑責.重點在於犯意,故意一再毆打他人,越判就越重.故意打個半死,送醫後康復-殺人未遂,送醫後不治-殺人罪.明知他人心臟病,故意嚇他,人死了少不得過失殺人.當然,如果真肯出一千萬徵人當沙包,也會有人上門應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