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內線車道到底應該開多快???

實際上在路上開,有時真的很無奈

內線: 啊我出門就穩穩開啊,幹嘛切來切去,很危險捏,你們這些飆仔OOXX
中線: 無差別格鬥場,歡迎各量級對手挑戰
外線: 可以似機快速超越中內線的捷徑
Jeff0988 wrote:
我說的一高是...(恕刪)



以一高南下為例,一過三義下坡,開到大安溪橋上面,限速由100變為110了,交界點應為三義與泰安之間的大安溪橋北側,應屬於苗栗三義的界線。

以前常常在玩GPS,現在手機、平板也都有GPS了,我有時會開幾個來比較,發現GPS在相同狀況下,誤差有會有2KM/H左右,所以中南部一高縣速110為例,建議GPS在定速時的表速控制在118以下,以免GPS還是有一些誤差,導致實際時速超過120而被拍照留念。建議定速開115,穩定在中線或外線,想超車,請由內線以不被拍照的速度超越前車,之後請再回到中線。

切記,就算您已經開GPS表速115時,如兩旁車道有車跟您並排行車,建議你要嘛就加快車速,不然就降低車速,千萬不要並排行車。

想開快車的哪條都是超車道.. 哪條都有他認為的龜速車..
根本只是不爽有車擋在前面而已...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0926252726 wrote:
一堆愛超速的爛人!!!

超速絕對不是你個人的事,

這關係著所有的用路人的安全,

何時開始違法的人可以義正辭嚴的責備守法的人!!!

這倒是為非的行為,

誰跟你說是正確的,



超速亂鑽亂超車不守法的人,

祝您全家都死於您開的超速車禍,
獨留您一個人在人間!

嗯.................
其實這些說著超速自有警察或是照相機關照的大人們
絕大部分在遇到照相機或警察的時候都會選擇降速不超車的
嘴砲說內線是超車用卻都是選擇性的超速
說到底就是這樣想..
這邊沒有人抓老子違法!!
老子就要違法亂紀啦~~
前面守法的給我通通滾開
不然大家可以注意一下
在照相機路段
有幾位大人還有現在鍵盤上的煞氣
油門給他踩下去內線閃燈超車的
守法守在警察跟照相機的上面
卻好意思大談法律規定如何如何
也是一奇
不管你開多快
只要後面有車逼近 就該乖乖讓開
0926252726 wrote:
一堆愛超速的...(恕刪)


我賭0926252726 打過去一定找不到你本人
這發言水準....=,="

0926252726 wrote:
一堆愛超速的爛人!!!

超速絕對不是你個人的事,

這關係著所有的用路人的安全,

何時開始違法的人可以義正辭嚴的責備守法的人!!!

這倒是為非的行為,

誰跟你說是正確的,



超速亂鑽亂超車不守法的人,

祝您全家都死於您開的超速車禍,

獨留您一個人在人間!
ingemar wrote:
沒錯,雖然是最高速限在內線,有車要超車,還是得讓開,規定如下(注意粗體):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恕刪)

你這樣解讀這段文字也太好笑了吧
是不是「旨在」這兩個字對你來說太艱澀難懂啊

這段文字的意思是說
你可以用最高速限行駛在內車道
這樣規定的用意是(即「旨在」XD)因為即使你要超車,也不能超速
所以這條規定的精神在於:如果你以最高速行駛在內車道,你不應該會被後車逼近
因此不會影響內車道超車的功能

無奈台灣的駕駛風氣,我超速最大
任何在我前面的車,沒比我快的都是龜車
所以就算你以時速120開在內車道
我開150你就得讓我,不然你就是路隊長,就是龜車

PS:我是不開內車道,覺得時時要注意是不是有車接近,壓力好大
別人要搶快,就讓他去搶吧,我離他遠點,萬一出事不要掃到我

AL168 wrote:
人家用 "最高速限" 龜在內車道是人家的事啊
要罰未用最高速限而開在內車道的駕駛,
那是警察責任的責任, 不然你也可以幫忙舉證.

其他的, 你若有本事, 路肩也可以超速超車啊
那裏可空的很. 但被罰也是你家的事.
但請勿用危險駕駛行為逼迫合法駕駛讓車

PS. 你要幹繳就幹繳啊, 反正駕駛又聽不到.


先弄清楚法規再來說

法規規定的最高速限 不是讓你拿來佔用內車道 而是讓你必須在內車道行駛最高速限來超車 超完車請立即回到中車道

還是你選擇性閱讀法規??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33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按喇叭按閃燈 不要以為人家再逼車 看看法規 一堆自以為正義的人請不要再佔用內車道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
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
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
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
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
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
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
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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