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在FB看到的影片,看了讓人滿腔怒火....

公務員的悲哀是只要被投訴,不管對或錯都會被處分,

還有可能被民意代表壓著向投訴者道歉,

只要有民意代表在,就只有特權,沒有所謂的公權力
江拾ONE wrote:
警察太弱了!有個法律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二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

第 72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

第 7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 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

他可能考上警察之後都忘光了。
我要成為壞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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