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5760 wrote:點我連結影片這個人真...(恕刪) 警察太弱了!有個法律是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8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二 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 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 。第 7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 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