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imyamg wrote:
台灣的失業救濟金叫做失業給付,可以參考職訓局或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的網站。
補充一下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而有下列各種情形者得請領失業給付: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
至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
給付標準:
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60發給,自申請人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之第15日起算。
二. 給付期限:
失業給付最長發給6個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受領失業給付未滿6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18條規定領取之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6個月為限;合計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6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2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3個月為限,領滿3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50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