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車撞到穿越馬路的人,對方卻還要你賠錢,該怎麼辨~

這一切都交給警察伯伯吧

至少自己比較不會吃虧
小弟也有相同案例耶
不過官司還在進行中
也是一位老婦人穿越馬路
現場圖也有,他距離不到100公尺處就有斑馬線了
而且我是綠燈,也無超速
但本著畢竟是我讓她受傷,還是努力想和解
但對方獅子大開口,還請黑道打電話要脅賠錢(說不賠就讓我斷手斷腳)
最後上法院
可是法官問我認不認罪,我還是說我認罪(覺得道義上我該賠償基本醫療費...)
現在看到你們的解釋,我是不是做錯了啊?
我是不是應該跟法官說
我不認罪阿?
開庭時,法官說明肇事責任
我=未注意前方
對方=行走於快車道上,有行人穿越道卻未走,XXX(忘了)
之後就說等判決了

我想問的是
在我說認罪的前提下,是不是有沒有機會勝訴了?
還是我可以改不認罪阿.......

好後悔當初說認罪

各位教教我吧
CleanJay wrote:
小弟也有相同案例耶不...現場圖也有,他距離不到100公尺處就有斑馬線了(恕刪)



這句話就是我們的交通規則!

100公尺內無行人穿越道,才能穿越馬路。

但是還要看是那個縣市的的交通規則!
文太說,沒輸過就不用改
ncrblue wrote:
這句話就是我們的交通...(恕刪)


呃,台灣的國土還沒有遼闊到不同縣市有不同的交通規則吧......
交通規則都是一樣的,問題是在於各縣市執法、司法人員素質的差異。
我以前也發生過這種事情~~
中國人都這樣以老賣老~老人就可以橫著走~那要號誌幹麻
好幾年前~我剛好載著女王要上班~路上塞車,我騎FZ150靠外側,塞車剛綠燈了,我起步後約以20~30公里的
的速度,突然前方路邊停車間格中突然衝了一個老婦人出來,我為了閃他我都衝到對向車道,沒有撞上他,他因為嚇到
跌倒去撞到地面,路人也嚇到了~我也嚇到了~馬上就打電話送他去醫院~我因為不想讓父母擔心所以沒跟父母說
對方的家屬也來了,也說人沒事就好~說他是自己不小心的不會跟我計較太多,...............騙人
他被送去淡水馬偕~我就天天下班跟女王去探望他,後來對方的老婦人說他家住斜對面才會走斜的要到對面
靠~前面不到10公尺有紅綠燈旁邊還有紅磚道~你是不會等紅綠燈歐~路上的老人跟狗還有騎車飄移的老人家
我現在都很注意~後來還要求5萬~等他出院了我們還去幫他辦出院~還到他探望帶水果去包了紅包後又奉上5萬
拿到和解書~~~~
後來老婦人家屬跟之前說的他們自己有錯~跟事後要求5萬元~錢不是我出的我沒資格說~我老爸出的
老爸也問了律師,還是給錢了事,因為台灣是法律是情大於法~
當時我也跟父親說錯不在我,但還是給錢了~當時很嘔又不是我的錯~當時閃他閃到對向車到了
我跟女王被撞死誰負責~~後來才知道老爸的用意~老人哪時會死不知道~但是事情沒處理好
到時家屬就有藉口說是車禍的後遺症~~~~~~~~給錢了事~給了各安天命~不甘我的事
以下資料提供給版大參考
希望對版大有幫助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六章 行人
第134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左列規定:
一 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二 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三 行人穿越道有警察指揮或有燈光號誌者,應依警察之指揮或號誌之指示前進。無警察指揮又無號誌指示者,應小心迅速通行。
四 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五 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資料來源:道路安全交通規則

依法而論...
應該你家女王是不用判賠的...

不過...這裡是台灣...
樓上有大大說了"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還是得判賠...
在台灣是看誰比較可憐的..
大車撞小車...小車比較大..
小車撞機車...機車比較大..
機車撞行人...行人最大...就算是矇著眼睛跑出來的行人...撞到你也得付"道義上的責任"....
尤其撞到老人最麻煩..
建議走法院~~

當初我在當兵時後~放假騎車也是撞到腳踏車!!

我是主幹道~閃黃登~他是支線閃紅燈!!

因為我在當兵~所以想給2萬了事!!

後來他一直說要5萬!!

我不想給~他就告我~他還請律師!!

我一個人出庭~

建議出庭時後~自己備好資料~我有到出事地點~拍照~畫圖!

還有驗傷單~報案筆錄!!!

只要有利於自己的都要準備!!!

後來出庭了2次~對方律師覺得贏不了~直接無償和解!!!

連2萬都省了!!

重點~一定要堅定的表示自己沒錯~沒超速~是對方凸然闖入!!

還有一定要到現場拍很多照片~表示對方是不對的!!
前幾天蘋果也有報導類似的新聞。
好像在台北吧!媽媽帶小孩穿越馬路(禁止穿越得)
讓機車騎士煞車不及,撞傷,原本也被告吧!!
後來法官就說可以反告行人,因為任意穿越馬路。
可以找看看,實際內容有點忘記!!
後面蘋果有說,以前都是小車撞大車,大車一定賠,撞到行人,行人一定是對的!
就說,現在這種觀念,法官有改變的說。
今天看到報紙,有一個媽媽也是穿越馬路,被一台機車撞傷

結果騎士舉證婦人跳出來的距離已經離她太近,以時速60公里

的速度根本來不及煞停,法官採信騎士證詞,並判婦人敗訴,

婦人還在那邊哭說司法不公,自己不違法在先人家哪會撞倒你

所以未必撞到違規的行人就一定要認賠,仔細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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