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kba0728 wrote:我在一次聲明 事實...(恕刪) 乘客放棄了下車的權力 = 放棄了自清的機會(如果他想表示清白的話,那最少跳車下來也是一個方法),選擇加速逃逸 = 在非受迫的且自願的情況下選擇了這方法,發生了這件事,大家都不願意,只是以邏輯來說,是先有了因才結出了果,我不知道也不確定那位小弟有沒有罪,只是他在那個當下做了一個不是很妥當的決定。這個我倒是很確定。
以下是我個人觀點:警察是執法人員,拿槍射向那兩個當事人,而造成後座當事人死亡,有無執法過當,這要法官判定,我們不能妄下定論。騎車當事人遮牌又拒檢逃逸,已經犯下很多罪責了,已經是現行犯了,但不能假設他們是否未來要犯其他案。後座當事人,可以勸告或制止或可不做為坐機車(已經知道遮牌犯法還上機車),應作為而不作為,可列為共犯。所以2當事人其實都有罪了,所以後座乘客被打中,理論上是沒有爭議的。問題點就在 有無違反比例原則(警察執法有無過當)...我覺得以死者為大這四個字來說,死者生前並無犯錯,或罪有應得而死的,像是隔壁做喪事吵到我們,我們可以說死者為大,忍一忍沒關西,總不能陳進興死了,全國哀悼,應為死者為大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