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小康 wrote:
你說的對,如僅持有A...(恕刪)
是不一樣的片子20左右的片子, 剛好一桶

如果是一樣的片子可能就不是那麼容易放人, A片現在在很多私人電腦裡種類超過50部的應該有一堆.
有人是純收集, 並不是不間斷放映, 那樣太瞎了吧
saintman wrote:
你只是沒公然傳輸, 散佈, 但是還是違法....(恕刪)
s8571433 wrote:
單純持有盜版品並不違法。
罰的是散布而非持有。
...(恕刪)
s8571433 wrote:
現在大家是流行嚇人嗎?
我引一下法條好了:
著作權法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依據法條的規定,如果只是單純持有,不具有散佈的意圖,根本不會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另外所謂的六個月銷毀規定,是在
著作權法第 56 條
廣播或電視,為公開播送之目的,得以自己之設備錄音或錄影該著作。但
以其公開播送業經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合於本法規定者為限。
前項錄製物除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核准保存於指定之處所外,應於錄音或錄
影後六個月內銷燬之。
適用的情況是廣播電台跟電視台取得公播授權後,為了播出而備份影帶的情況,
跟一般消費者的情況無關啊,難道大家都在開電視台的嗎???
...(恕刪)
s8571433 wrote:
關於你同事的事,我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