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是一家私人公司的中階主管.我們公司其實大概也是跟你所敘述的事件一樣.常常會無故就一直變更員工的工作內容/時間/地點...
弄的我也不知該怎麼跟底下的人交代.有時覺得太扯幫員工跟公司說嘞幾句.公司就認為我帶底下的人起哄.我底下的人就因為這樣而一直更換一直更換.而我帶人帶到精疲力竭.....
所以最後公司裡其實做的很久很資深的人員並不多.我不曉得是否老闆故意這樣做.
一來最後可以留住願意為公司做牛做馬毫無怨言的人.二來年資久的員工不多省嘞一筆年終或遣散費.
最後我再跟老闆溝通無效之下.(他還是一昧認為這種方式是對的)主動的辭去嘞我的主管一職....
我不知道該說甚麼.或許真的是我不夠狠心太會站在底下員工的想法去想.所以老闆也視我為"不適任的人"..
我只有一句話.誰叫我們是吃人頭路的.老闆用這"奧步"跟本沒辦法跟公司鬥.只要一有疑問.公司就說當初進來時就有說過要配合加班或調動的喔...無法配合的話..請走..
我們公司可以把你從三重調到大溪呢.你才到八里..本來8點上班7點起床的.變成6點起床..當然也沒有所謂的補貼油錢.不然就是為配合客戶作息時間.上班時間可以臨時(長期)變成早上6點要到現場....
這..這..這..真是員工的錯嗎?
PatlaborGao wrote:
但除非你一輩子不找工作
不然不管是不是同行,下一份工作的HR一定會問上一家公司
知道是被資遣的絕對對你找下一份工作有弊無利
這也就是為啥大部分人寧可摸摸鼻子息事寧人
這是工作了7年後的經驗談,正義很了不起....可惜不能當飯吃..(恕刪)
這部分我倒認為還好,不用過度擔心
因為樓主工作為基層業務助理,基本上並不是很特別的職務(也就是取代性很高)
一般公司並不會為這種職務做reference (個人經驗)
樓主您在求職時也未必需要坦承您離職原因,只需要說因為公司職務異動,要調派至八里,考量家庭以及距離因素之類....即可。
一點經驗與您分享。時機不好,能領失業給付就領吧,對自己多點保障
祝你順利
所以對些勞工相關法令略有了解,如果有什麼問題可以PM我
有些網友講些似是而非的言論,我在這邊要更正下
1.跟公司打官司時,你可以申請法扶免費律師
就算敗訴,公司要資遣你,還是得付資遣費,公司討不到什麼好處
2.公司挑你小毛病把你記到三大過,叫妳走,這不叫免職,這還是叫資遣,公司還是要付你資遣費,而非自願離職証明還是得要的到
3.這年頭一堆人被資遣,被資遣沒什麼好丟臉的,不要因為害怕前一個公司逼你走,而給你惡評,就不敢挺身而出
至於被調動的條件,妳自己都知道了,那就可以在勞工局爭取這部份的權益
第 11 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艾薇小姐 wrote:
R主管說公司有調動人力的權力
若我不去八里報到,就是抗命
將會減薪或做其他懲處
9/29
R主管再次詢問我的想法
我再次明確表達:
一、基於車程、金錢、時間等考量與負擔,加上薪資結構未做調整,對我負擔太大,故仍無法接到八里倉庫報到
二、到倉庫後,工作內容增加,且部份工作內容,與面試時所談不符,故無法接受
有沒有這麼扯?

才付21000元的薪水就想把人從士林調到八里
擺明要妳自行離職
這種狗官我看太多了
員工一旦示弱
他們只會變本加厲、得寸進尺
以過來人的經驗
我100%支持妳爭取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既然有小孩要帶
假如離職後無法馬上找到工作
資遣費和六個月的失業給付將是重要的經濟來源(勞保局還會幫妳付健保費喔!)
spencerk wrote:
(五)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這是重點的所在
要是我是貴公司的主管
我會給妳必要的協助, 簡單說就是補妳交通津貼等一些津貼
補你3~5仟元的津貼,一樣叫妳準時到八里上班
未來請小心不要犯任何的錯
例如每遲到一次,記警告一次 (要抓你過錯, 記警告小過太容易了)
三次警告等於一次小過, 三次小過等於一次大過
三大過屆滿, 不用資遣費就可以請妳離職了 (這個叫免職)甚至還可以告妳因職務怠惰, 造成公司損害之損害賠償
公司要玩員工很容易, 公司有的是資源, 只是看要不要玩
建議拿你想要的, 好聚好散吧.....
即使如此
仍然只是勞基法第11條第五款的『不適任』而已
並非第12條第四款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所以還是要付資遣費並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
jackgtk wrote:
這種協調會是不允許錄音錄影的,
會議前主席會先聲明,
一切以會議記錄為主,
除非妳私下偷偷錄,
但主席會告訴妳這樣做對妳在協調會法律上是沒意義的.
如果家裡有錄音筆就帶去錄吧!(放在口袋裡,不必讓他人知道)
這絕對是合法的行為
若調解失敗
還可以重複聽取會議內容
找出狗官言論的破綻
預祝樓主調解成功!
拿到應得的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