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sillyfish2050 wrote:
你也認為"A女羞澀不...(恕刪)


大大鞭的好 ..

確實是小弟的認知不足

畢竟心智年齡才6歲

哪能做出什麼羞澀不語的反應呢
sillyfish2050 wrote:
觀感是媒體帶給民眾的,
真的,
去看看判決書.

而且, 今天法官在這案子上若真的以民眾觀感來判決,
問題會更大,


這部份+1

媒體常會出於某些目地刻意影引導或扇動民眾情緒.
這是我最討厭的地方.
新聞只會越看越笨,越看越是非不明.
不如靜下心多看幾本好書吧.

這是強制性交還是金錢交易局外人真的看不懂.
法官有沒有錯我也不懂.

只是很討厭媒體或政治人物總是一味的迎合民眾喜好.
想做事就不要怕被批.
YRIE wrote:
大大鞭的好 ..確實...(恕刪)


或許吧,

我家小朋友2.3歲時就懂得害羞了.
sillyfish2050 wrote:
A女能力不足, 不表示她不能自主,
撇開金錢的部份不論, 也只能將A女與這七位視為合意性交....(恕刪)


......A女可能因為智能障礙,對於性行為理解不足而
致使易被利誘或易被脅迫等情 ......足見 A女僅因智能障礙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脅迫,並
未達到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A女演練都一百分,能做到所要
求等語(本院卷三第 257、260頁),益徵A女具備日常生
活應對之能力,亦了解男女之別,就性行為並非無辨別或
判斷之能力。......

......可見A女之心智狀態雖於表達力及
組織能力上較一般正常成年人為低落,然依其於本院之言
語,仍顯示其就男女間之親密行為有相當之羞恥感,亦得
認其經由長期之學校教育,已有男女之防之觀念,故依其
身心礙障之客觀狀態,對於異性之性交行為,應未達不能
或不知抗拒之程度。......


看完這幾點 -- 還是判決書中寫的 -- 個人覺得真是夠了~

明知道A女因為智能不足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者脅迫,但是卻還是作出『結果花蓮地方法院日前竟以被害少女雖經醫院鑑定屬中度智能障礙,但未達乘機性交罪規範「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將7人全判無罪。』這種判決...

也難怪一般人會認定:『只要我誘之以利,使之同意就不算乘機性交了』...

難到法官真的天才到認為智能不足者,抑或者是未成年者有能力辨別性自主權益要大於那區區幾千幾百塊錢甚至糖果餅乾嗎?若然,又何必為了這些人訂定特別條款以資保護?!


再者,撇開金錢不論這話根本就是不知所謂,難道A女不是因為金錢利誘而 "同意" ,最後事情才爆發出來的嗎?

正常人可以區辨性自主權益 VS. 金錢的落差,要說接受金錢而與之性交是合意性交當然無話可說;可智能不足者懂得區辨嗎?因為其智識條件而誘之以利而與之性交,要說不是乘機還真不知道要怎麼解釋...


只能說專業人士的思考邏輯果然跟一般普羅大眾不一樣;在他們的想法中搞不好智能不足者、未成年者通通都可以比照智識正常的成年人來辦理......
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不以行為人明知被害人係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必要,其有姦淫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之不確定故意,罪即成立。因該罪立法意旨在保護少女之健康,祇以女子被姦淫或猥褻時事實上未滿十六歲為已足,犯人對此有否認識,均不影響犯罪之成立。而且被害人為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女子,其關於性行為之意思決定能力尚未完備,故不以該性行為之發生業經被害人之同意而得卸免刑責。
sillyfish2050 wrote:
撇開金錢的部份不論, 也只能將A女與這七位視為合意性交.


就像我剛剛說的....那以後只又利誘的當....
都可算作是兩情相悅?
那果有金錢上作為誘姦的補償
依台灣的法律結果反而是該女性會吃上官司摟(台灣罰娼不罰嫖!!)
所以這個案例那7名男性的妻子(如果有的話)不就反而可以告定那位弱智女子?
sillyfish2050 wrote:
回頭來想吧,
若今天一個智能不足的人與一個正常人戀愛了,
但只因為智能關係, 法院判定這個正常人成立性侵, 不是很冤枉嗎?...(恕刪)

真是鬼扯
那女孩子跟7個年紀很大的人發生性關係
你居然用「若今天一個智能不足的人與一個正常人戀愛了」來做對比
你是藐視普羅大眾的智商嗎?
Shuuta wrote:
明知道A女因為智能不足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者脅迫,但是卻還是作出『結果花蓮地方法院日前竟以被害少女雖經醫院鑑定屬中度智能障礙,但未達乘機性交罪規範「不能或不知抗拒」程度,將7人全判無罪。』這種判決...

也難怪一般人會認定:『只要我誘之以利,使之同意就不算乘機性交了』.....(恕刪)


如果因為"智能不足而容易受到利誘或者脅迫", 就判定其為"不能或不知抗拒",
那麼你太看不起法官的判斷, 與A女的自主能力了.

起訴的法條就是如此, 要構成"不足"或"不知"抗拒其一要件,
不然讓你來,
找一條法條可以因為被害人"容易被利誘或脅迫"就能定被告罪的來將這七人定罪.

誘之以利, 當然不算乘機性交,
如果算的話, 一堆嫖客都都有法源依據可以抓去關了.
另外一些嫁嫁娶外籍配偶的, 也通通送去吃免錢飯了.

Shuuta wrote:
再者,撇開金錢不論這話根本就是不知所謂,難道A女不是因為金錢利誘而 "同意" ,最後事情才爆發出來的嗎?

正常人可以區辨性自主權益 VS. 金錢的落差,要說接受金錢而與之性交是合意性交當然無話可說;可智能不足者懂得區辨嗎?因為其智識條件而誘之以利而與之性交,要說不是乘機還真不知道要怎麼解釋...


爆發出來, 也就是因為A女的校方或是監護人這些覺得很不爽, 才告訴,
是A女本身的意願嗎?
我不知道.

再來, 智能不足懂不懂區辨?
判決書都有理由,
看一下吧.

Shuuta wrote:
只能說專業人士的思考邏輯果然跟一般普羅大眾不一樣;在他們的想法中搞不好智能不足者、未成年者通通都可以比照智識正常的成年人來辦理......


是不一樣,
那些為官為政掌公器的人,
是要對制度的健全與威信負責的,
當然要就法論法, 就事論事,
不像普羅大眾,
新聞標題看一看就好, 再怎麼罵也沒關係.
就像這個判決,
如果法官照你說的法判,
問題有多大你知道嗎?
第一, 以後與智能障礙者為性交者, 無論其事實理由, 皆有罪.
第二, 因誘之以利而以乘機性交論, 嫖客從此可以判罪刑.
第三, 嫁娶外籍配偶者, 不得允諾金錢.
這還是我想得到的, 想不到問題也不是沒有其他的可能存在...

sillyfish2050 wrote:
誘之以利, 當然不算乘機性交,
如果算的話, 一堆嫖客都都有法源依據可以抓去關了.


依照您這句話我可不可以解釋成,只要有利益交換的性交就算是性交易
那可以以您的專業知識來判斷一下
若是本案7名被告的妻子反過來告該名智障女子賣淫結果應該會勝訴嗎?
強尼走路 wrote:
依照您這句話我可不可...(恕刪)


所以法官在最後有為這個情形解套,
不讓性交易的情況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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