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leric wrote:
對阿 , 照你說的 , 那第三人要是頑抗 , 被強制執行 , 就成了債務人 ...(恕刪)
第三人(即公司)為什麼要頑抗....誰會淌這混水??頑抗又對公司有什麼好處??
債務人更是沒辦法頑抗.....公司每月實發薪資直接只會剩2/3.....
債權人更是不可能頑抗不收錢啦....

至於薪資報低用其他加給的方式給.....我只能說......通常信用不良的人也沒幾間愛錄用啦.......
總不能花錢的時候很爽....還錢就躲東躲西吧......這種人.....逼上到沒路不得不扣薪還錢對社會有益........
想以前面試一個人.....一開口就問說能不能發現金.....我的下一句就是很抱歉

工作能力可以培養.....誠信問題我不敢冒這種險.......
Lawu wrote:
如果B公司不鳥法院的執行命令,又不異議
此時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對第三人B公司強制執行
這時候會有新的案號
100年度司執字第222號強制執行命令
B公司,就是這個案號的債務人!...(恕刪)
不太對,第三人此時是強制執行的"相對人",而非債務人.
小弟把流程大概說明一下....
A欠B銀行錢,此時A是債務人,B是債權人.
A任職於第三人C公司,此時A對C公司有請求給付薪資之權利(金錢之請求權).
B銀行對A之薪資聲請強制執行,其實是基於A對C公司,有金錢上之請求權,行使代位請求的權利.
所以法院發給C公司的公文首先會是所謂的"扣薪命令",沒有異議之後,法院就會發出"移轉命令"
這個"移轉命令"所移轉的便是將A對於C公司的薪資請求權(薪資1/3,獎金3/4),移轉給B銀行.
C公司如果負有給付薪資給A之義務,自然依法需將1/3之薪資扣交B銀行.
(如果不想被扣,有很多方式.什麼原因會讓公司不付薪水給你?比如還欠公司錢.)
-他強任他強,清風拂山崗.他橫任他橫,明月照大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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