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怪現在的人太冷漠,畢竟有太多好心被雷劈的案例,明哲保身比較重要,記得有次在重新路五段、光復路一段路口等紅燈時,看到有位婦人騎著機車等紅燈時就突然昏倒過去,當場就用手機撥110報警,後來在金陵女中附近遇到巡邏的員警又過去跟員警說了一次,結果警察居然跟我說【你很熱心..不過那邊是三重的管區,請跟三重警方報案】..連警察都這樣了..能要求一般民眾如何呢?
MAKOXP wrote:為什麼總是拿玻璃娃娃事件替自己的冷漠當藉口?我認為被反咬的機率絕對是小於被感謝的機率...(恕刪) 這種事情不應該算機率的 ... 而是不該發生吧?中一次就夠你玩了 還在想機率大小?沒人想中那一次而且這不是唯一的一件 多幾個人玩這招現在社會觀感會變這樣 不意外
吳院長 wrote:遺棄罪之成立你必須對對方有刑法上之保證人的義務~非親非故之路人即便是看到對方快被碾死不報警~他也不會成立遺棄罪~...(恕刪) 院長,請問保證人的義務會因為想救助而碰了老翁而變成自願承擔嗎?如此反而因為做的不到位而觸犯293條讓自己陷入刑責293條的使用看來並不全是以保護生命的本質為出發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