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調薪議題屢次挑起爭議,為減少這一方面的
爭議,可從調整的公平性來探討,一為實質公平,一為程序
公平。就俸給調整政策而言,實質公平可轉換成「調整原則」
之公平性;程序公平可轉換成「調整程序」之公平性。
一、俸給調整的實質公平原則
俸給調整原則的公平性,通常會考量下列因素:(一)消
費者物價指數;(二)經濟成長率;(三)國民所得增加率及
(四)民間企業員工的待遇水準等。凡是調薪的原則係根據
上述「經濟性」指標而設計,比較具有實質倫理(因為調薪
本身就是經濟因素,自然須與經濟性指標掛鉤)。例如新加
坡公務人員的待遇就與民間企業待遇掛鉤,有一定的比率關
係,日本人事院每年也會實施民間企業薪資調查,參考生活
費用,物價指數及家庭消費支出情況等,提出調薪與否的建
議。
台北大學劉坤億教授曾就我國公務人員調薪幅度與各
項經濟指標進行相關係數的研究,結果發現自民國63 年至
98 年,我國公務人員調薪幅度與多項經濟指標呈現正相關,
其中與「民間薪資水準年增率」的關係最密切,其係數如下:
(一)民間薪資水準年增率(0.80);(二)物價指數年增率
(0.60);(三)平均每人所得成長率(0.21);(四)經濟成長率
(0.20)。呈現負相關的指標亦有二個,其係數如下:(一)債
務占GDP 比例(-0.81);(二)財政赤字年增率(-0.27)。
惟如僅就民國90 年迄今來看,公務人員的調薪與各項
經濟數據業已轉變為低度相關,無論正向或負向皆低於0.3,
顯示十年來調薪與否已不是受前述經濟性指標影響,而是受
其它因素左右。
二、俸給調整的程序公平原則
關於程序公平,學者Gerald S. Leventhal 曾提出六項原
則,廣為學界所引用。國內學者施能傑亦將其轉化為「俸給
調整過程中所應遵守的公平程序」,其內涵如下
2:
(一)一致性:俸給調整方式具有制度化,而且一致性地使
用。
(二)無謬誤性:不因決策者或決策團體的個人偏好,決定
俸給調整方式。
(三)正確有據性:薪資調整標準的制定要能反映出俸給概
念的核心,調薪所依據的決策資料要精確。
(四)矯正性:能定期檢討標準的適當性,若有不當者,可
加以改善。
(五)參與代表性:受俸給決定影響者或團體,有參加俸給
調整作業,表達意見的機會。
(六)倫理性:調薪過程不受到不當因素之干擾,如以選舉
等政治因素決定調幅及調整時機。
目前由於我國調薪機制尚未健全及透明化,其運作程序
就前述六項原則來看:
(一)一致性:我國的調薪機制並未透明化,外界很難真正
知其調整過程,是否有一致性亦難得知。
(二)無謬誤性:我國待遇調整總是爭議不斷,調整的內容
似已受到外界不當干擾,調整的無謬誤性受到質疑。
(三)正確有據性:現行待遇調整所參考的資料為何,外界
不得而知。由報章得知,本次調整係以「經濟成長、
稅收情形」為主要依據。
(四)矯正性:我國俸給的調整,並未有明確而穩定的依據
(每次調薪的理由未必一致),無從檢驗標準的適當性
與否。
(五)參與代表性:現行待遇調整作業過程中,並無軍公教
代表參與,亦缺乏正式表達立場的管道,調整內容由
政府單方面決定。
(六)倫理性:本項原則最重要的即是待遇調整過程不受到
不當因素干擾,惟在現行的政治氛圍下,很容易受到
政治因素的影響。
綜合上面所說,我國不論在待遇調整原則或過程,均未
能符合公平性的標準,難免易受質疑。考量俸給調整之公平
性原則及發揮人事績效管理精神,有關俸給調整問題,考試
院提出三項政策主張:
一、調薪原則公式化
如新加坡、日本之例,提出一套調薪的公式。公式的設
計除了可參考各項經濟指標之外,特別建議要與民間企業薪
資情形進行聯結,讓軍公教人員的待遇和民間企業待遇水準
具有一定的關係。二者掛鉤後,公務人員能與民眾共同享受
經濟成長的果實,同時也共同承擔經濟衰退之苦。這種作法
可避免公務人員成為社會上的獨特集團,而能「與民同甘共
苦」。特別說明的是,公式化不代表失去彈性或裁量空間,
公式的設計內容,可以將首長裁量的空間納入,以增加彈性。
二、調薪程序儘量透明化、民主化
人民有知的權利,透明化可使政府受到人民監督,為民
主政治課責的重要手段,雖然初期可能帶來許多困擾,但長
期而言仍是取得民眾信賴與贏得軍公教人員支持的重要作
法。民主化是希望納入軍公教代表,俾政策標的團體(包括教
師會、全國公務人員協會成員)能夠發聲,藉由民主化的過
程,提升調薪與否之正當性。
三、減少通案性的調薪,增加績效性的待遇
誠如前述,民間反對公務人員調薪的理由之一是政府效
率不彰。這種說法其實提供了一個不錯的環境,讓政府可以
推動「績效相關連待遇」(performance-related pay, PRP)。考
績獎金本質上就是屬於PRP 的一種,但是現行的考績制度失
靈,導致獎金的多寡幾乎與績效沒有相關。考試院在考績法
修正草案,在這方面的設計有略作改進,如增加「優等」,
並給予更高的獎金;限定丙等不低於3%,不發給獎金。但
整體而言,「績效待遇」的理念只是初步規劃,未來將繼續
強化這一工作。
除了個人式的PRP 之外,每年發放的年終獎金則屬於通
案性的「績效待遇」,若從「管理」的立場來看,加發工作
獎金是比較好的政策選擇,原因有二:
(一)與企業作法雷同:民間企業控制薪資成本的作法常常
是降低固定薪資,彈性增減「獎金」,若是公務人員
待遇的調整,採取和民間企業相同的作法,與經濟成
長掛鉤,至少會讓民眾覺得比較公平。同時,以獎金
的方式來調整公務人員的待遇,也有助於強化主管的
管理權。
(二)成本考量:直接加薪便成為固定性的薪資,除非未來
「減薪」,否則以後就會變成固定成本。反之,加發
獎金則只是一次性的措施,如果明年經濟情勢不佳,
獎金可回復現行水準。
看看人家新加坡的效率跟清廉
〔新加坡公務員〕三不一沒有 不算美差
人家不用考試
就能找出人才
人家不必給終身俸--更別說配偶半俸
就能找出人才
人家的公務員會回家吃自己
人家還是有人才
看看人家
想想自己
悲哀啊!
公務員再不改革
如何對的起以後的孩子啊~~
竟有人認為砲公務員是因為考不上

難怪台灣的公務員連一條路都鋪不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