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知道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是什麼樣的一個組織?

g8905202 wrote:
如果這個公車司機後來記取教訓.自己買了一台MP3+耳機.結果音量開太大聲

耳機又恰巧夠力!聲音讓車上乘客聽到了..算不算侵權?...(恕刪)


其實也不用用很有力的耳機
現在新版的iPod Touch機身就有喇叭了
這樣也會被抓嗎?
想要多了解一點,要不自己法律常識不足
一不小心改天被抓,還要讓人家說不直得同情呢
著作權法不就是要用來告人 要錢的嗎?
還有其它的意義嗎?
MO01查無此人 wrote:以免帶著耳機走在路上邊走邊聽音樂的同時,就突然出現一個人搶下你的耳機~(恕刪)


好奇,假如真發生這種事,倒真的要Call警察,這可能要算:1.強制罪,2.違法搜索罪,3.搶奪罪(3人以下做這件事),4.強盜罪(3人以上做這件事)哪一項呢?這些都算公訴嗎?假如是那一定要告到底!反正該協會有得是錢,不告白不告!

再者,基於商業利益與市場考量,有個簡單的方法,凡加入該協會會員的作品,請諸位閱聽大眾秉持"不聽、不買、不推薦該協會會員公司作品、不支持該協會會員公司旗下歌手"的四不原則,並請支持購買"不加入"該協會會員的正版作品,以目前的經濟景氣,過個一年,自然法律問題就少了(協會無法向會員收取年費(有的會員倒了或基於商業利益與市場考量不再加盟該協會),讓該協會倒了也罷!
休閒小棧 wrote:
公車上屬於公共場所公車上屬於公共場所 屬不特定人聚集的地方

司機聽廣播是可以的

但利用公車上的廣播系統來播放就屬違法

比如一家服飾店的收銀員想聽廣播

它可以在收銀台旁放一台收音機

但不能接在營業場所的擴音器上

倒是音量是灰色地帶

公車司機被罰 只能說他自己法律知識不足

建議大家去了解一下法律面 就會覺得該名公車司機

不需要大家去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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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個不懂,既然您說:音量是灰色地帶, 那為什麼不能解釋是公車司機聽收音機是撥給自己聽的?

我相信大家都一樣,有電視,收音機,我電源打開了,我就聽了、看了,誰理甚麼授權不授權的問題,那麼多? 難道警廣或其它的廣播媒體都要先聲明,聽眾聆聽該頻道只能偷偷的在私底下聽?這不合理嘛!也做不到!

我不會因為客運司機播警廣的音樂而特別搭他的車,而事實上再搭乘之前也不知道會有警廣的頻道可收聽。
我不會因為火鍋店老闆撥誰的音樂就特別去光顧,而事實上我們再吃飯之前,哪一家餐廳會先預告CD會撥放誰的音樂?

那為什麼不解釋客運司機或火鍋店老闆,因為撥放了該音樂CD,而讓乘客或顧客,於聽了之後,特別去購買該音樂CD,或該音樂CD的主唱者因客運司機或火鍋店老闆的播送,讓其名聲更響亮呢?那著作公司站到免費宣傳的便宜之後,那它該不該付點費用給客運司機或火鍋店老闆呢?

那為什麼不解釋乘客因為聽了客運司機或火鍋店老闆所撥放的音樂CD,讓搭車的好心情大受影響,讓顧客的食慾變差?顧客可以像著作人求償?

如果你說,因該找播放的人(司機或火鍋店老闆)求償,阿為什麼你不去找警廣要錢?告警廣?

完全是一整個只往自己的利益上來解釋,讓人覺得,只敢找小老百姓開刀。

重點是它應該去找警廣要錢,告警廣才是。誰因為使用了你的著作而獲益,使用者付費,很合理。但把責任找到司機,莫名其妙,而且不但應該要同情,而且要申援才是。因為不曉得哪一天,我們會因為這樣的惡法而受害。

他們就是吃飽閒閒然後四處去找尋

有沒有阿呆誤踩了他們預設的詭雷



說實在的我還想翻相關法條來控告他們

因為常聽到廣播的歌曲聽到快精神崩潰

有的歌真的不合胃口聲音又差

開車聽到整個人都快抓狂

所以常常聽到把收音機關掉

因為那對我來說已經是噪音了

噪音與音樂是一線之隔

但卻沒有法律規定可以勒令停播



創作者認為是音樂而我個人認為是噪音

這要有規範

不是他自己認定音樂就是音樂

benny590324 wrote:
----------...(恕刪)

一整個不懂,既然您說:音量是灰色地帶, 那為什麼不能解釋是公車司機聽收音機是撥給自己聽的?


可能車上有外接擴音器(喇叭)
(我看過的公車是如此,車後方也有)
不是單一的擴音器

這很複雜吧!
一般人的確是搞不清楚的


簡單來說就是錢...
以後大家除了一張買回家的CD可以聽之外...
在哪邊放音樂都需要錢...
看看這份附件使用報酬費率或金額(概括授權)...

目前還只是目前以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的身分而已...
等到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正式成為「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會員之後...
我想隨便走各舞廳PUB就賺翻這個社團法人了...
依照網頁上的說法...
「國際藝創家聯會CISAC」該會直屬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旗下之會員國超過108個,該會攬括了全球209個以上的音樂及其他藝文創作團體,因此本會亦擁有該組織相同之音樂著作財產權管理權利,其中包括超過兩百萬作者及超過一千七百萬首音樂作品,其音樂作品幾乎為國際上所流通之音樂曲目,相同的本會會員之音樂作品亦因互惠原則受到全球保護。
所以說...
國外我不清楚是不是到處都靜悄悄+沒音樂或者是都付錢了事...
台灣將來將會進入到完全無音樂狀態了...

開始找國外獨立搖滾克難發行的LP或CD來聽吧...




我也很愛小朋友啊.無奈小朋友都怕我.逃的逃.閃的閃...Orz...
看完這個事件的討論經過一番深思

我決定用行動重建泡麵經濟,挽救補帖文化!

不快樂兒童餐 wrote:
他們就是吃飽閒閒然後...(恕刪)


「創作者認為是音樂而我個人認為是噪音」


這的確是很有意思的想法

但是
有沒侵權不是以這個來分的
它以「有無著作財產權」來區分的
(就如行動藝術,有人認為是瘋子,但它的確有著作權的)
財產權又分很多種
現在大家談的是屬:公開播放權
影像方面是「公開播映權」

要了解就只能去看最新的著作權法了
糟糕!我要去公園警告那些聽收音機的阿公阿嬤,
準備好隨時會被抓去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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