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很丘 wrote:
電視新聞算營利嗎?今...(恕刪)
電視台本身幾乎都是營利事業單位,重點是節目內容。
電視節目製播之言論自由與肖像權之保護
引用部分內容如下:
1.電視公司製播之「非常告白」節目「車商小開死亡紀事」,就其播出內容觀之,雖多以劇情演出,但該節目係於電視公司之『SETN』新聞專業頻道播出,取材自社會實際發生之案件,將探討案件之犯罪手法及犯罪動機。該節目雖具有大眾娛樂節目之戲劇及故事之表演,亦兼具有新聞節目之新聞報導、分析及實況轉播性質,故不能認為純屬於大眾娛樂節目,應認為其兼具有新聞節目之屬性。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4號解釋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11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而正當行使權利,而不違反公共利益時,可以阻卻違法。故以廣播電視之方式對於社會事件加以報導並提出表達意見,雖其報導及表達意見方式係以新聞及戲劇方式呈現,亦應受言論自由之保護。
有興趣可前去閱讀,不宜在此多做說明。
新聞台的做法每家不一,其考量為何?我想這要問製作人。
因此相對於新聞文章,一般民眾所能使用及引用範圍較廣。至於個人作品及文章,則需以較為嚴謹態度來看。以下案例:
著作權相關新聞
檢方認定林英典明知黃美鄉引用照片時,已註明攝影者為林英典,沒有盜用照片的意思;照片用在黃美鄉個人部落格,沒有做商業或營利用途,也屬於合理使用,卻仍控告黃美鄉違反著作權法,想用訴訟手段,取得十五萬元和解金,因此檢察官主動簽分案,將林英典依誣告罪嫌起訴。
關於此類相關討論文章及法學解釋,網路上很多,有興趣可自行搜尋研究。
總之,要怎麼引用是個人的自由,但是要告不告也是人家的自由。對於如何引用,引用的內容原因為何?構不構成犯罪或是侵害他人權益?最後還是交由司法來決定,並不是我說了算。我沒這麼大的本事跟權力,但是我會拿捏分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