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騎樓是公產還是私產??

herrlo wrote:
1、防火巷的權狀也是在權狀內的

2、當主張騎樓因為私權所以不接受公眾通行的人,當他出口是私地供公眾通行不爽封路的地主時
可以想像出哪種場景?
所以我才說,這社會真的很多人是用屁股決定腦袋的,哪有甚麼立場,最大的立場不就是自己的利益


當路口是私人用地,地主封路不給過,應該要求政府出錢買下該路口供大眾通行
而不是搖著公眾利益的旗幟來要求地主讓路
政府應該用合理的公權力來實現公眾利益而不是鴨霸的硬上柏油叫你把地讓出來
您的方向要針對政府而不是地主


騎樓如果有明確的法條來規範此問題,執法就不會如此困難
用交通法規&地方自治法條來規範土地所有權,怎麼看都不對
換另一個角度來看,就是因為法條沒有明確定義及規範,才無法強制執行(就是心虛麻)


人民與政府的立場本來就是對立
每個人維護自己的利益就是維護"公眾利益",因為每個人都是公眾的一份子

你是路人要走騎樓,那是你的利益,我是地主騎樓是我的,那是我的利益
我們都有權爭取來逼迫立法規範

今天放任政府侵犯任何一個人的權益
或許今天您是既得利益者,那一天就不要輪到您的權益被侵犯

依法民第148條第1項之規定,任何權利之行使都不得違反公共利益<====這句話不是很矛盾? 有講跟沒講一樣
028 wrote:
建商與買方享有「容積」與「稅賦」之優惠。

至於買方有無享受到容積之利益,屬於「內部關係」。

享受優惠後又把「法定騎樓」占為己有,並不公平。



問題不在優惠,而是我不想使用這個優惠來讓出我的所有權時怎麼辦?

所有權?使用權?施以小惠之名行使強佔土地之實



只要把騎樓土地所有權移除權狀外,問題就解決了不是嗎?
沒錯~~講到重點了~~

這就是為何~~地區警察對騎樓取締都睜之眼閉之眼~~


靜思成敗
一、政府有錢當然徵收就好,問題錢從哪邊來?預算有沒有排擠問題?台灣有多少既成巷道要徵收怎麼排序?每個地
主間又會有憑甚麼先徵收你的不先徵收我的?
二、容積獎勵、防火巷留設規定、建蔽率等這些遊戲規則早在蓋房子的時候都規定好了,房子要蓋成騎樓時會不知
道騎樓要供大眾通行嗎?
三、台北市的四維路整條都是私地,整條都是既成道路,光大安區的四維路要徵收光這筆費用就很可觀了,更何
況全台灣
坦白說私地未徵收跟騎樓來比,既成道路的地主可憐多了,因為工作關係還滿常參加都市計畫審查、都市設計審議還有都市更新審議的會議,地主建商是想盡辦法,巴不得想拿到一堆容積獎勵,可是買房子的人卻回過頭來罵政府幹嘛用開放空間、幹嘛人行道退縮,結果是開放空間圍圍籬,人行道退縮拿來種花圃、停汽車,停車獎勵呢...就拿來當停車位賣。
沒有容積提高去分攤購地成本,那消費者買的房價恐怕是更高的,結果這群人明明享了好處,卻又回過頭來怪政府,合理嗎?
人民是不是要跟政府採對立面,我沒有意見,我有意見的是之前享受到利益的人還要回過頭倒打一把。
要真正可憐的,是私有土地供公眾通行使用的人、是類似大湖公園旁邊山坡明明是公園用地把它劃為保護區禁建也沒錢徵收的地主。
由土地相關法律還有大法官釋憲的內容程度來判斷, 我們離真正的民主法治其實十分遙遠 . 唯一值得驕傲的是我們現在終於能公開討論政府這些行之有年的荒唐法律是否違憲違法 .

e.g. 強制徵收, 劃定私地為公有道路預定用地, 政府禁建禁賣又不付錢給地主之餘, 地主還得幫 [公有道路] 繳稅給政府 ..... 私地公用, 私產公用, 一切為了公共利益, ......... 嗯, 頗有烏托邦之遺風 !
keeperv wrote:
問題不在優惠,而是我不想使用這個優惠來讓出我的所有權時怎麼辦?...(恕刪)


不要買就好啦!!

如果你要說想買的地方沒這種建案,那也沒辦法!那是你錢不夠多~~
不然你錢砸下去跟建商說我要棟沒騎樓的房子,我不相信建商不會蓋給你!
不然就像yehron網友說的,自己買地來蓋,那你當然可以不使用這個優惠來讓出你的所有權~~

yehron wrote:
這就是為何~~地區警察對騎樓取締都睜之眼閉之眼~~...(恕刪)


原因搞錯了吧!
這不是法的問題,而是警力不足,跟地方政府施政重點在哪的問題!
台北縣或其他縣市會睜隻眼閉隻眼是警力不足的問題,有人打電話去檢舉,警察還是得出動的!因為違法就是違法!頂多警察太懶跟你打太極~~

在北市警力充沛,我可沒看到睜隻眼閉隻眼
台北市大部分地區就都取締的很徹底(少部分還是有啦!)

BSA wrote:
由土地相關法律還有大法官釋憲的內容程度來判斷, 我們離真正的民主法治其實十分遙遠 .

閣下主張:「土地為私人財產, 政府應該無權干涉私人如何使用財產。」
從閣下財產權角度當然會覺得,我們離真正的民主法治其實十分遙遠。
但是憲法上財產權的概念,並非如此。

憲法上的「財產權」與民法上的概念未必完全一致,凡是相當可得確定的期待利益,均可納入憲法上財產權之概念範圍。主要有二概念:
1. 主觀公權利。
從釋字第406號解釋,即可清楚體現財產權的主觀公權利面向。
2. 制度性保障。
憲法保障財產權,除給予人民主觀的防禦權之外,也在責成國家要以立法方式,設計一套私有財產的運作規範。可知,財產權並非一個「先於國家」而存在的權利,而必須由國家法律予以界定。

對於財產權的限制,從我國憲法第142條與第143條的規定可以看得比較明白。
憲法上認為財產權涉及社會資源的分配,比起其他自由權應負起較高的「社會義務」,須由立法者以政治方式決定。此在德國基本法中規定財產權之行使「應同時有助於公共利益」;美國法院認為對於財產權之限制,僅需受到合理審查基準的檢驗,這些都是基於「資源分配」的政治性格使然。
因此我國憲法上對財產權的限制有二種:
一、 一般性限制:
1. 為公共利益,國家法律得限制財產權之使用、收益、處分。
2. 財產權之限制,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則」之拘束。
3. 審查基準,應採「合理審查」,給予立法者較大裁量空間。
二、 特別犧牲----損害補償制度。現行法規之規定,大體上可以作以下區分:
1. 公用徵收之補償。
2. 應予補償之「財產權限制」。
3. 公權力附隨效果之損失補償。
所以,從憲法角度,財產權並非無限上綱,隨財產權人之喜好,自由使用。

以下是本人對財產權遇到公權力干預時的思考邏輯。
1.所以關於財產權受公權力干預時,先判斷屬於「剝奪」抑或「限制」?
若屬於「剝奪」→公用徵收。
2.若為「限制」,則探求有無法律上之基礎?若無,則構成違憲,人民應請求除去損害。
3.若財產權之限制若有法律上依據,則探討該項限制是否合乎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或侵犯財產權本質內涵?若然,則則構成違憲,人民應請求除去損害。
4.若法律之限制並未違憲,則基本上財產權人應容忍。但例外情形下,如有特別犧牲,而法律未設除外規定或過渡規定,則應給予適度補償。
從此思考邏輯審查,管見認為建築法規對騎樓所有權人之使用、收益限制,合憲。雖然騎樓是私產,但騎樓之使用、收益可以受法律限制

我想這應該符合閣下說法律基本概念就是 [定義要分明 , 邏輯要一致] 。

至於閣下所說: 如果 <自由是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為邊界> . 大法官所主張的 [公眾利益] 自然必須以不侵犯 [個人利益] 為邊界 !
我所知憲法上關於自由權的定義,並非如此。或許閣下另有高見。

台中小康 wrote:
唯有便利之大眾運輸系統始能解決此問題。

再怎麼便利的大眾運輸系統也解決不了。因為要花錢。
如果所有大眾運輸系統都免費,就可解決一半以上的問題。
越來越專業了~~我等門外漢~~就看戲就好~~


嘴巴閉起來~~免得被笑~~呵呵~~


靜思成敗
1589 wrote:
閣下主張:「土地為私...(恕刪)

專業的來了!可以再讓我們多學一些嗎?
不知道要簽什麼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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