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路人穿短裙..到底有罪無罪??


capitalist wrote:
被拍照舒不舒服不是女...(恕刪)


要偷拍建議去買高價位的專業級砲筒式單眼相機,
遠在100公尺以外偷拍,保證沒事。

無敵娘娘槍 wrote:
違法和成立犯罪有時不是指涉同樣的事,"成立犯罪"一定要是違反刑法法規,若是侵權行為或行政罰,充其量是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

你要這樣堅持也可以。

無敵娘娘槍 wrote:
另一方面,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只是定義性法條,告訴你啥叫做"性騷擾",至於會不會成立犯罪要去看第25條,
而該條的主觀要件要有"意圖性騷擾";
客觀要件不僅要有性騷擾行為,而且該性騷擾行為的態樣必須是"接觸性"的,若非接觸性的性騷擾行為,無法構成該條的犯罪行為
我無言了

以下轉載自由電子報 網址: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new/feb/6/today-north15.htm

95年2月5日實施的性騷擾防治法昨天上路滿3年,苗栗縣有人侵入廁所強行擁抱女服務生被判刑,有人拍打女乘客臀部吃官司,也有人撫摸護士、女學生賠錢和解,另4名上班族在職場以言語性騷擾女同事被罰款,樁樁案例警惕人心。

縣府勞動社會處統計,3年來共受理6件性騷擾申訴,其中2件當事人不滿意調查結果,提出再申訴,縣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調查後裁決4名以具有性意味言語(如妳胸部好大)性騷擾女同事的男子,分別罰款1到3萬元。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可罰款1到10萬元。

專家:你漏了第20條
第 20 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

良心建議你,去查看看是哪個縣政府擺烏龍,順便幫那四位人士伸冤。記得PO上蘋果,我等你的好消息。
黑臘腸 wrote:
我可以走到她旁邊大方"視姦"欣賞也不會有事


原則上不會犯罪,但是有民事賠償或行政罰的問題,例如社維法83條.89條.性騷擾防治法20條






max.hsu wrote:
因為你沒給她著作權~版費。


那是肖像權問題,原則上和著作權無關


DoctorFang wrote:
罰鍰


不是烏龍,罰緩是行政罰不是刑罰,罰金才是刑罰,性騷擾防治法20到24條都是行政罰.

無敵娘娘槍 wrote:
原則上不會犯罪,但是...(恕刪)


我說了,你要細分成違法或是犯罪都可以。
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可能負擔之法律責任,可以分刑事、民事及行政責任三部分。
但是你的說法很容易引起其他網友的誤解,認為只要不碰就沒事

你認為這裡有多少人能夠了解??拍路人穿短裙..到底有罪無罪??你認為是在問有無犯罪行為?或是違法行為?
黑臘腸 wrote:
也就是說,基本上喜歡在公共場所露事業線或大腿的妹
我可以走到她旁邊大方"視姦"欣賞也不會有事


你可以繼續在這表現你的專業,哪天有網友出事了引用你的言論的時候,你再去幫人家慢慢解釋,我只說你沒有"犯罪",並沒說你沒"犯法"不用罰錢及賠償。

DoctorFang wrote:
我說了,你要細分成違...(恕刪)

持續追蹤...

我個人是對該刑事判決作出說明,以免突然又出現恐龍法官....

畢竟"拍路人穿短裙無罪"這標題對一般人而言太聳動,不了解的人可能又會跑去質疑該法官有沒有常識..

因此對該案做一下說明
以下圖片來自....太多了,有SINA、CNTN、知天下.....各家LOGO都在上面了,自己看。
拍路人穿短裙..到底有罪無罪??(本圖片僅作為學術研討交流之用,並標明出處,請管妹手下留情)











kai520 wrote:
...(恕刪)
這張很棒

DoctorFang wrote:
以下圖片來自.......(恕刪)
這女的感覺遭遇到跟東京熱的女優一樣的處境
DoctorFang wrote:
以下圖片


就這些圖片來看尚不至於構成刑法315-1
因為該位小姐在客觀環境的評價上會有"阻卻構成要件的同意"之問題,例如同意拍攝,主動橋角度供人拍攝等等...
縱然欠缺,依照該拍攝的客觀環境而言,會有"誤認該小姐不同意而為同意"的情況,也就是會有過失的產生,而315-1並不處罰過失犯

另一方面,若是有人伸出"鹹豬手",在刑事上則有可能會成立強制猥褻罪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性騷擾罪,甚至在極端案例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這類的case情況大部分出現在有show girl的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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