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ounting wrote:
不是每個法官,檢察官...(恕刪)
那醫療官司怎麼判
公司亂搞錢的要怎麼判
法官檢察官兩手一攤:我不懂醫學,我不懂會計
拿把尺來量量看你們哪邊提出來的證據疊起來比較厚這樣嗎
nelsonliu0323 wrote:
恕我直言~~~您連孤...(恕刪)
Jackson_H wrote:
競業禁止條款在業界最大的用途是~~~公司賭你沒有那個美國時間跟他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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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的大公司與律師所擬的合約完全沒效力, 他們都在賭全國的員工都是省油的燈,都不會打官司.
這些律師們與公司總經理們全是笨蛋? 只有你與你的老師懂,我只能說你與你的老師很了不起.
你上網google一下,就知道這些大公司與員工簽的競業條款合約有沒有效,你真的很強,很了不起. 應該有律師執照了吧 ?
說到官司,民事庭一個審的律師費只要幾萬元,這種不複雜的民事官司最多二審就結束.
多數中產階級都打得起這種官司,真的不貴. 單純論證合約有效性的民事庭, 當事人連去都不用去,律師代表就行了,根本不用任何 "美國時間".
nelsonliu0323 wrote:
自己去問看看全台灣的公司
有哪一家有做到....<競業禁止期間,必須對離職員工提供合理的、相對的補償金。>
如果公司有做到這一點....那競業禁止條款當然有效
如果沒做到這一點....那大部份提起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訴訟都會被判無效
請問...你聽說過有哪一家公司在員工離職後還每月付錢給已離職員工的嗎?
至少我到目前為止都沒聽過台灣任何一家公司有這樣做的....
如果有....請您告訴我這井底之蛙...(恕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