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國道 wrote:
應該是偵查庭時,檢察官問話會看被告態度
建議給法官,法官直接判決,有時後根本沒看到法官本人,就收到判決書(但上面有承辦法官姓名)
再說這是親身經歷,法官不會直接引用法條,都麻直接很個人觀點的判(但要看法官)
...(恕刪)


你這邊要講的是檢察官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判處刑吧,這和不起訴處分或者緩起訴處分差很多喔。

Ricky國道 wrote:
再議,你可以解釋一下嗎?既然你很懂
我們公司之前搞員工,告員工妨礙名譽,都不起訴了,對方律師還是送了個再議
最後當然不鳥公司,也沒事,對方目的就是要整你,當然被駁回
...(恕刪)


再來,告訴人針對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也是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
也不是由刑事庭法官審判,除非是再委任律師提起交付審判,否則概與法官無關喔。

Ricky國道 wrote:
法院之前有公告案件起不起訴(但沒有私人資料),民事案件你有文號,你就查的到內容,不然記者資料那邊來?
...(恕刪)


另外你說在法院網站(應該是地檢署網站)看到公告不起訴案件,那是指不起訴處分書送達不到才會用公示送達方式,況記者還要到網站查嗎?一些社會關注案件,都是記者直接用檢察署即時發的新聞稿吧。

Ricky國道 wrote:
google 打上 (妨礙名譽 判決書)你就可以查到一堆判決書內容
做人腦袋靈活點,很多資訊找的到,別死板板的,活一點
重點放在勸善,保護自己,法條要鑽來鑽去,留給律師專業的去玩,兄弟!
...(恕刪)

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者法源法律網,除不得公開的案件或非訟案件不提供查詢外,從八十幾年後開始的裁判書,本來就都是公開的,包括輸入個人姓名都查的到喔,何必用google呢。
兄弟,我只是澄清一下法律概念,並沒有惡意。








這棟樓不錯
馬克一下


話說對於有些訴訟惡棍
難道都對他們沒有皮條嗎??
感覺很不好耶
唬爛至尊 wrote:
你這邊要講的是檢察官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判處刑吧,這和不起訴處分或者緩起訴處分差很多喔。



再來,告訴人針對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也是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
也不是由刑事庭法官審判,除非是再委任律師提起交付審判,否則概與法官無關喔。



另外你說在法院網站(應該是地檢署網站)看到公告不起訴案件,那是指不起訴處分書送達不到才會用公示送達方式,況記者還要到網站查嗎?一些社會關注案件,都是記者直接用檢察署即時發的新聞稿吧。


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者法源法律網,除不得公開的案件或非訟案件不提供查詢外,從八十幾年後開始的裁判書,本來就都是公開的,包括輸入個人姓名都查的到喔,何必用google呢。
兄弟,我只是澄清一下法律概念,並沒有惡意。





你的解釋是對的,我所要表達的是你說的這樣沒錯

我也不是法律系,或相關工作,我無法很專業詳細的解釋出來相關問題



細節程序不會如你所熟悉,有些比較專門的專有職稱,常常會搞混

普通的妨礙名譽通常都是走簡易判決


很難得碰到真的專業的,你應該從事相關行業喔!

也希望你在01看到相關問題不要藏私多多貢獻一下

要不然只聽到一些法律連看都不看的,整天管不住嘴三天問候老爸,五天問候老媽

整個社會氛圍對這種社會犯罪接受度一再放寬,搞到酒駕撞死人嗆聲比大的

小三搶人老公,比奸詐狡猾,比陰險

貪汙躺蕩蕩

搞到都快往墨西哥化了

看到別的討論網站,常常因為網路留言提告

被告問候告訴人的老爸老媽,還嗆聲看你不敢告啦!

結果告訴人真的告了,被告完全不在意還嗆聲告不成

9月一審判決出來,被告高興的在原討論區po給大家看,結果一堆人開始推高高變本加厲嗆聲

三個月過後12月份二審推翻一審判決,結果哪些嗆聲一下都跑光光了
(我不是專業法律人阿!所以細節大綱看看就好,有要幫忙專業補充哪當然最好)



重點是不知道我們也要去了解法律這種東西,保護自己

從道德來說本來就不該這樣做

從自我保護來說,也別給網路釣魚集團得逞,碰一次學一次教訓

也不要認為自己是跟電腦遊戲NPC對話,隨便問候老爸老母的

我們常不滿社會亂相,但也不是我們一點一滴忽視造成的嗎?

向善

DoctorFang wrote:
先看這邊原告聲請再議...(恕刪)


他們律師事務所這段...
◎犯罪被害人陳先生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委任本所為其聲請再議,日前收悉高
檢署發回續查通知,正義得以伸張,令人欣慰。

指的是其他的被告(他們告很多人,全省各地都有)
並不是我@@
我不住高雄(高檢署是高雄地檢署沒錯吧?)
Ricky國道 wrote:
這種電視不是報導好幾...(恕刪)


民國98年
距今也3-4年前了
那時候還不太清楚這種很直覺的一段話
會讓日後惹來麻煩
網路嘴炮文是多如牛毛
我根本也忘記在奇摩知識曾留下那則留言了

隔壁老吳 wrote:
民國98年
距今也3-4年前了
那時候還不太清楚這種很直覺的一段話
會讓日後惹來麻煩
網路嘴炮文是多如牛毛
我根本也忘記在奇摩知識曾留下那則留言了



恭喜樓主!

但也希望樓主用自己的親身經驗告訴身邊的人

不管是網路釣魚,或真的有意的




都要學會保護自己,保護自己才是真的

不過我認為你是真的碰到網路釣魚
3~4年?
妨害名譽是告訴乃論的,
只有6個月的時效。
只要被告主張時效問題,
對方律師再強也是做白工。
邪惡小多 wrote:
3~4年?妨害名譽是...(恕刪)


有想過主張告訴乃論時效性
但是6個月
是指告訴人知道這件事情後6個月內沒提告才失效

他們也知道這點
當然就會辯說是在101年才看到這些留言
是了,因為網路留言後來才刪的,
抱歉我沒仔細看清您之前的敘述。

另外提醒您的是,
依他們的作法來看,
應該是會提再議的。
高檢署是指"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高雄地檢署一般是簡稱"雄檢"做區分。
但是4/9的不起訴,
再議裁定不會這麼快,
他們說的應該是其他案子。
不過即使再議成功,
地檢署重開偵查庭您也不要太介懷,
地檢署也不是專門為好訴者求償而設的,
公理自在人心。
隔壁老吳 wrote:
有想過主張告訴乃論時...(恕刪)

沒錯,是以知悉日算起。難以舉證。
高檢署是高等法院檢察署,地檢署是地方法院檢察署。
補充一下,你那邊是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

你在看一下你的不起訴處份書就懂了!
我還以為是你的案子,你的案子較單純。
之前提過,某大學文章中提及"散播大量不可證實的神話",既是不可證實,又如何證明唬爛是錯的?
檢察官引用的大法官解釋並無錯誤,在沒有新事實新證據的情況下,除非引用法條錯誤,否則聲請再議成功機會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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