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y國道 wrote:
應該是偵查庭時,檢察官問話會看被告態度
建議給法官,法官直接判決,有時後根本沒看到法官本人,就收到判決書(但上面有承辦法官姓名)
再說這是親身經歷,法官不會直接引用法條,都麻直接很個人觀點的判(但要看法官)
...(恕刪)
你這邊要講的是檢察官向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判處刑吧,這和不起訴處分或者緩起訴處分差很多喔。
Ricky國道 wrote:
再議,你可以解釋一下嗎?既然你很懂
我們公司之前搞員工,告員工妨礙名譽,都不起訴了,對方律師還是送了個再議
最後當然不鳥公司,也沒事,對方目的就是要整你,當然被駁回
...(恕刪)
再來,告訴人針對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提出再議,也是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檢察署
也不是由刑事庭法官審判,除非是再委任律師提起交付審判,否則概與法官無關喔。
Ricky國道 wrote:
法院之前有公告案件起不起訴(但沒有私人資料),民事案件你有文號,你就查的到內容,不然記者資料那邊來?
...(恕刪)
另外你說在法院網站(應該是地檢署網站)看到公告不起訴案件,那是指不起訴處分書送達不到才會用公示送達方式,況記者還要到網站查嗎?一些社會關注案件,都是記者直接用檢察署即時發的新聞稿吧。
Ricky國道 wrote:
google 打上 (妨礙名譽 判決書)你就可以查到一堆判決書內容
做人腦袋靈活點,很多資訊找的到,別死板板的,活一點
重點放在勸善,保護自己,法條要鑽來鑽去,留給律師專業的去玩,兄弟!
...(恕刪)
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或者法源法律網,除不得公開的案件或非訟案件不提供查詢外,從八十幾年後開始的裁判書,本來就都是公開的,包括輸入個人姓名都查的到喔,何必用google呢。
兄弟,我只是澄清一下法律概念,並沒有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