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但是,若詐騙集團,持已確定的支付命令,直接去向被害人表明"若不給錢(不然給%),就去法院執行",而用這種方式去訛詐被害人,這樣就真的會被詐騙集團給利用

畢竟,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等,這些制度都避免債務人的蓄意脫產,而造成債權人血本無歸,講求的就是快速取得執行命令,制度是良善的,只是被有心人利用,不過以目前的制度,詐騙集團並無法真的利用制度來取的金錢,但是利用大家對於法規制度知識的缺乏,而來訛詐,則並非不可能,就像前一陣子利用大家對檢察官這職位懼怕貨陌生,而衍伸的"金錢監管"的詐騙模式,不就是這樣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