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雲朝露 wrote:不過如果先提告再以PO三聯單開箱文的方式技術性迴避公開私訊的法令規定是不是既可以提告又可以嘴砲呢對於動不動就口出惡言的人實在應該讓他嚐嚐 法律+嘴砲 雙重逞罰才叫過癮耶 喔,不不不還要加上回報管妹讓對方進推進城反省三重關卡才是王道 看了就好懶耶大家嘴炮不是很開心嗎
cd51642000 wrote:回樓主,我查了一下他IP:是ISP來源: 教育部 - (TANET-NET) 哎呀 該不會是遇到真性情的公務員吧隨便的藍 wrote:我比較好奇的是你告他哪一條可以告到翻掉?? 之前爬文 其實也有律師不建議告這種勞民傷財又傷神的"小事"
mcu_master wrote:樓主情況與您的遭遇不同,當初要是公開po出簡訊內容公開評論,恐嚇已不構成心生畏懼的條件了。 啊??有這種事啊?公開po出恐嚇簡訊內容讓大家公開評論,為什麼因此就”不構成心生畏懼”?判斷是否為惡害通知,幾時是用”是否公開內容公開評論”來做標準?被人寄黑函恐嚇滅門,苦主嚇到找一堆人問計,公開內容加以評論,結果因此變成”不構成心生畏懼”,有這種道理嗎?
加藤老鵰 wrote:啊??有這種事啊?公開po出恐嚇簡訊內容讓大家公開評論,為什麼因此就”不構成心生畏懼”?判斷是否為惡害通知,幾時是用”是否公開內容公開評論”來做標準?被人寄黑函恐嚇滅門,苦主嚇到找一堆人問計,公開內容加以評論,結果因此變成”不構成心生畏懼”,有這種道理嗎? 當然並非如此,誤解了!主要得看被害人所陳述內容而定,若所陳內容已達不生恐懼情況,就不會成立恐嚇罪,這些都有很多不起訴案可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