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max wrote:
平行輸入是不算的水貨...(恕刪)


"水貨來源跟代理商公司貨來源是相同的,所以不違法"
其他產品的"水貨"情形是怎樣我不清楚,但是DVD"水貨"可就不一樣了,因為有著作權法
不要以一句無心之語害到相信你的人了

舉例你去美國買"正版"DVD,回台灣賣,台灣如果有代理商的話,就可以釣魚抓賣的人,且告賣的人
(如果沒代理商的話,這種狀況算公訴罪嗎?)

之前就常聽到網兄賣非3區正版DVD,然後被"群體"抓

"沒看過哪家水貨商被告的"
你沒看過不代表沒這回事,我倒是常常聽到有小咖DVD商被告倒的

我想請問

那賣相機的水貨商

台灣不是有代理商

他們就不會被告嗎?



Nikon D700+Nikkor 50mm F1.4G
非常同情你的遭遇
雖然你的行為是不對的
但是我認為SONY這樣的"機車"行為
也讓我很反感

SONY如果真的要捍衛自己的權利
應該找那些販賣大補帖的
或者改機兼送遊戲的
看來樓主真的被嚇到了!

祝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也感謝提供此消息

讓版友們警惕
版主你好~
我現在也面臨跟你類似的問題
我原本在拍賣上賣正版光碟
然後有幾味網友說要我幫他copy他想買便宜點的
所以我就很白痴幫他copy了~結果燒好了又說不要買了
這些片子就變成多餘的了
然後我就自己白目~想說留著也是長灰塵
就把這些片子放上拍賣賣了~
於是就被告了~
對方的和解金太高了~我真的付不出來
打了幾次電話想跟對方談和解金低點
但對方都堅持不降和解金~也不讓我說太多
就說沒和解就是等檢察官起訴
現在我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了
就等看法官怎麼判了
我知道這整件事是我不對
現在真的超後悔也超擔心~希望法官能判輕點
跟版主同樣的祈求能緩刑
另外請就各位版友
因為檢察官跟法官都沒跟我聯絡
他們有跟原告聯絡嗎?
我很怕原告跟檢察官或法官說我不想和解
(沒合解貞的是和解金對我來說太高了
又沒地方可以籌錢~總不能跟地下錢莊借吧
到時可能還沒等到緩刑就先被黑道給....)
我要怎麼讓檢察官或法官知道其實我很想和解也主動找對方想談~
只是對方不院另談和解金呢?
跟檢察官或法官說這點~會對我的案情有幫助嗎?
我是2/15收到處刑書~判決書哪時候會收到呢?

真的奉勸各位正在違反著作權的各位同胞快停止吧~
不然的的會悔不當初!!
美樂蒂0219 wrote:
非常謝謝大家的鼓勵~...(恕刪)




緩刑跟緩起訴比較大的差別,在於有沒有前科,緩起訴是沒有前科的,不過還是會有紀錄
而緩起訴就會被要求做一些回饋社會的勞動(像楊宗緯),到時就沒辦法正常工作,須要常常請假

總之看以上的回覆,得知您應該是要上法庭,就只好多向法官求情。
建議多拜拜,讓案件分到比較佛心的法官,我想你是初犯的話,通常都會判很輕。

至於現在能做的,我想就是多做心理建設,預想幾種可能會發生的結果。
做好準備,例如公司那邊隨時可能知道這樣的事情,拒絕繼續僱用,
或是依法院可能的各種判決結果,做好後續的計劃,如果是判拘役而易科罰金
我記得有1日折算1000、2000、3000,這三種,
求法官判輕一點,不然1日折算3000,6個月要54萬
負擔不起的話,會被改用勞役代替,屆時會影響工作。
SONY那邊應該也會附帶請求民事求償,到時負擔不起的話,是可以協議分期還款,
總之,天無絕人之路,不管遇到什麼判決,遲早都會渡過去的。
而工作,我想能保盡量保住,保不住,也要平常心看待。

畢竟我們都是市井小民,遇到了,只能照程序走,只能被法律玩…
法律是有錢有勢的人在玩的,出事的話~就是一堆法律顧問呼來喚去的。
黑的都能辯成白的= =",所以放寬心,屆時該交代的先交代好。
這段期間生活會苦一點,但事情處理完,隨時能重頭再來。


==========緩刑的條文===========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社區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緩起訴的條文==========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
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
,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刑法
第 57 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
完納者,易服勞役
。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
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
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
期限較長者定之。
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
項所定之期限,亦同。
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二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
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
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我活該 wrote:
真的奉勸各位正在違反著作權的各位同胞快停止吧~
不然的的會悔不當初!! ...(恕刪)



我想樓主應該也希望大家看到他的遭遇,可以心生警惕,不要侵犯他人的著作權,我想這篇文章的效果是很宏大的,也希望 SONY 可以網開一面,對這位盡力宣導著作權觀念的小市民以他可以負擔的價格和解
希望你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你的文章可以借我轉貼到各大網站嗎?
我叫leo
刪除
你要記得跟對方和解,
和解不代表沒事,
但是會影響你的量刑
還有上司法院網站查判決書,用關鍵字找一下類似案件都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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