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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犯的是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三項
法條 第九十一條
內容 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重製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 第九十一條之一
內容
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非意圖營利而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散布份數超過五份,或其侵害總額按查獲時獲得合法著作重製物市價計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法條 第九十四條
內容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上八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條 第 一百 條
內容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及第九十四條之罪,不在此限。
根據著作權法第一百條,有3項會是公訴
1.盜拷光碟(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2.販賣盜版光碟(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三項)
3.常業犯,也就是以盜版為業的人(第九十四條)
我國著作權法對盜版光碟非常的嚴苛(對,就是特別針對光碟),為公訴罪 。
所以請不要抱持任何廢物利用的心態,販賣舊物品時絕對不要附上任何盜版的光碟。
當初那小姐~在寫筆錄時~把我那21片的市價寫4萬2~他以一片市價2000來價算~
哇~那這樣不就超過3萬元!!!!!!!!!!!!!!!!
哇~更擔心了!!!!!

真的很擔心那天的到來~結果會是如何!!!!一想到錢就很難過!!!!!!!!!!!!!!!!!!!!!!!!!
真的是踏錯一步~萬步接錯!!!!!

謝謝你提供和解書的經驗!!
我在找看看~順便想辦法聯繫那個小姐看看~~~~不過~真的是沒和解書就不會有緩刑的機會嗎??

因為我查了一下奇摩的知識家~也有人說沒有和解書也是有可能判緩刑~因為也有些公司會大開口要和解金~沒和解也不一定就是不會有緩刑機會~完全看法官~若真是判決出來了~實在無力負擔的話~可以提出上訴~在跟對方公司談看看和解~
是以上這樣嗎??
現在的我只希望~能有個緩刑機會!!!!!!!!
台灣監獄已經爆滿了..這種小事不可能把你抓去關的啦。
不然yahoo上真是隨便抓都成千上萬的 ..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先去看看可以取得什麼幫助吧。
建議你先搞清楚,在警局筆錄時,你到底被登記了哪些東西,
一一去查出市價來...心中有個底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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