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目前也發生一件小車禍,我開車,對方騎摩托車,我是閃"黃"燈.對方是閃"紅"燈,有找警察做筆錄,該做的全做了,
目前情形;
1.小弟的車駕駛門及駕駛後面那個門,及下條,需要烤漆及小板金(TOYOTA原廠估價16000)
2.對方是一台超過10年的老機車
3.做筆錄當時,雙方都說沒有"人員"受傷,筆錄也是這樣寫,警察伯伯也記得很清楚,沒人受傷
4.因為小弟的保險理賠並沒有理賠自己的部份,只有理賠給對方.
問題來了;
1.發生事故當時,對方說雙方都有責任,所以他說他修自己的車,我修我自己的車(這是他唯一同意的和解條件)
我當然不同意,所以做了筆錄
2.我的保險公司第一次打電話給對方,談理賠他的機車事宜(PS:人還是沒受傷),請他開估價單,第二次再找給他,他才說他受傷了,一切交給他的保險公司處理,要等他傷"好"一點才要談和解
3.保險公司告知我後,我打電話給對方,問他受傷的事(結果說是小擦傷,黑青.我咧,,當時怎麼不說,現在才說),問他要怎麼談賠償事宜,他還是一樣(他修自己的車,我修我自己的車),我說那我們只能送調解委員會,他說要和解他就那唯一的條件,我的條件是不管路權為何,至少雙方也要各負任一半.
4.所以目前打算明天去區公所申請調解委員會.
5.保險公司告知我,路權在我,所以以(7/3合解)是非常合理的,勸我不要為了怕麻煩而不調解,自己花錢
6.我是很想自己花錢了事,也不太想理這種人,但實在是不甘心啊,

請問各位版友,有沒有其他的意見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