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上, 這不是國賠的問題. 兵役法本來就有對國民服兵役的保障. 服兵役是義務, 所以, 相對也有一些權利.
兵役法
第 44 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
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二、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
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
成年為止。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
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其他勳賞、撫卹、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只是, 當員工要去服兵役時, 很多老闆會騙員工先自行離職. 這樣就逃掉兵役法第44條第一項的束縛.

還有新註冊就不能發言?
就認為是來亂的?
我只能說很雖....當完兵沒多久就碰到金融風暴....
原本好好的工作就這樣沒了
73樓大有提到
兵役法
第 44 條
國民為國服兵役時,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營服役期間,學生保留學籍,職工保留底缺年資,原無學籍與職業
者,退伍、歸休、復員或解除召集後,有優先就學就業之權利。
二、在營服役期間,其家屬不能維持生活時,應由政府負責扶助之。
三、因服戰時勤務或執行公務受傷殘廢者,政府應負教養之責,或依其志
願資送回鄉。
四、戰死或因公殞命者之子女,其家庭無力教養時,政府應負責教養至其
成年為止。
五、戰死或因公殞命者,政府應負安葬之責,並建祠立碑,定時祭祀,列
敘方志,以資表彰。
六、其他勳賞、撫卹、優待等法令規定應享之權利。
Imation wrote:
你還在作大頭夢啊?...(恕刪)
這樣的鈔票好像對你而言是沒用的,請你送給慈善機構。


名 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修正)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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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馬英九、以及之後中華民國的總統,都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總統。

我們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的選舉人。(未成年、非國民、褫奪公權者等等則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