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1232 wrote:
綜上所述,本件僅能認定 A女患有智能障礙,並不能據以證
明 A女身心之客觀狀態,對於性交一事,其識別能力全然缺
乏,或較一般人顯然減退,致無從理解、判斷,俾為同意或
不同意之決定,而實際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
。本件檢察官所指事證,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此外,其餘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之行為該
當於公訴意旨所指乘機性交罪構成要件。依前開說明,不能
證明被告等人犯罪,應諭知被告等人無罪之判決。
光憑紅字就可以判有罪了吧...!
有?問說難道智障者都不能有性生活?
在這裡告訴你:只要她嫁了人!要生小孩也行!
有些人仗著自己多讀了些法律
卻忘了小學就教過基本的倫理道德
這些法官應該也是這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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