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官到底怎麼了 是不是該作智力測驗了 都在風頭上了 還來個烏龍判例

sam1232 wrote:
綜上所述,本件僅能認定 A女患有智能障礙,並不能據以證
明 A女身心之客觀狀態,對於性交一事,其識別能力全然缺
乏,或較一般人顯然減退,致無從理解、判斷,俾為同意或
不同意之決定,而實際達到「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
。本件檢察官所指事證,不能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
此外,其餘卷內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之行為該
當於公訴意旨所指乘機性交罪構成要件。依前開說明,不能
證明被告等人犯罪,應諭知被告等人無罪之判決。


光憑紅字就可以判有罪了吧...!
有?問說難道智障者都不能有性生活?
在這裡告訴你:只要她嫁了人!要生小孩也行!

有些人仗著自己多讀了些法律
卻忘了小學就教過基本的倫理道德
這些法官應該也是這樣吧


飛 力 wrote:
光憑紅字就可以判有罪了吧...!
有?問說難道智障者都不能有性生活?
在這裡告訴你:只要她嫁了人!要生小孩也行!

有些人仗著自己多讀了些法律
卻忘了小學就教過基本的倫理道德
這些法官應該也是這樣吧
...(恕刪)


僅憑A女有智能障礙就可以判對方有罪!?

那我在這裡告訴你,
就算她嫁人了也不能有性生活!!!

sillyfish2050 wrote:
智能障礙者有沒有行為能力?(簡單說, 就是決定想做什麼, 不做什麼的能力)
...(恕刪)


所以呢?你認為十四歲以下兒童有沒有"決定想做什麼, 不做什麼的能能力"

為什麼要特別保護幼童?

未成年者也有情感,你怎知未成年者不懂得什麼是性的愉悅?

為什麼要特別保護未成年者?



sillyfish2050 wrote:
-=========...(恕刪)


寫這些幹嘛?~

『有些正常人, 在私生活上也不是那麼拘謹』指誰啊?...

sillyfish2050 wrote:
法官不是像你以為用"只是知道性交"在做判斷, 而是"對性行為的認知".
判決書裡都有....(恕刪)


一個文言文,一個白話文...

依照判決書與你的解釋,只要對什麼是性行為有所認知,即便被害人智識能力欠缺,即便加害人誘之以利,通通算是合意性交,無罪釋放!是這樣嗎?

我覺得是耶,你的意思就是這樣...

原來我國對於性自主法益還有分等的,智識能力不足的人未成年的人的就特別廉價就是了...

sillyfish2050 wrote:
這根本扯遠, 此案此法只就"知"或"不知"來判定, 沒人在像你這樣無限上綱解釋的....(恕刪)


喔~是嗎?沒有人嗎?~

究竟沒有的是社會大眾,還是法界人士?~

如果不像這樣扯很遠的來解釋,那意思就是說 (比同這案件) :只要敎會了智識能力不足者所有該有的性知識,然後花點蠅頭小利取得其同意,即便性侵也是無罪,是這樣嗎?

智識能力不足者代換為未成年者,刑期也不過從無罪變成最低刑期+2個月 (好比3年+2月、7年+2月),是這樣嗎?~

真是好個嚴謹而有邏輯的解釋阿,果然跟吾人這等社會上對於法律無所知悉對於文字遊戲毫不熟捻的民眾 -- 簡稱鄉民 -- 完全不一樣......


如果真的像你所說的僅就知與不知來判定有罪無罪,那才會導致無可挽救的後果;面對智識能力有缺陷者,不敎會他性相關知識嘛,怕他們不曉得要說『不』,結果被性侵了法官還判對方無罪;敎會了他性相關知識嘛,法官又會說:『雖然你智識能裡有所欠缺,但是你知道什麼是性交 (還考100分呢~),所以不算「不知」或「不能抗拒」...』,結果還是判對方無罪;簡稱鄉民的各位,你們說說,這敎還是不敎啊?~~~

sillyfish2050 wrote:
你去問問性工作者跟援交妹, 甚至特別是只找長期飯票找包養的男女, 問問錢能不能換?...(恕刪)


第一,性工作者跟援交妹,乃至於找長期飯票找包養的男女,不過就是提供青春的肉體換取金錢?難不成你以為他們交換的是感情?~

當然,要用糖果餅乾來換是很離譜啦,但是改成鑽石豪宅如何?你說他們換不換?還是純純的愛式的只要求感情名分?

第二,性工作者跟援交妹,乃至於找長期飯票找包養的男女,有哪個是智識能力不足或未成年的?把兩種不一樣的對象硬是要攪和在一起,想幹嘛呢?~


期待你舉第五個例子......
NIKON001 wrote:
有錢判生無錢判死命比...(恕刪)




物腐後蟲生,台灣司法已敗壞至此,看來只能依靠普羅大眾對此類事件持續觀注,施加壓力,直到司法真有改革為止.
asiacat wrote:
所以呢?你認為十四歲...(恕刪)


我們先不談未成年人的"無行為能力"或是"限制行為能力"

拉回來談這個A女,
智能障礙者一般而言, 若非被宣告禁治產, 則通常都是具完全行為能力的.

行為能力是法律上決定一個人有沒有法律責任的依據之一.

若今天A女受害, 不以其具行為能力來判斷, 而只就其智能障礙來判決的話,
如果有一天A女犯了罪, 那麼, 法律要判她沒有責任? 還是依現行法規論斷?

這是個兩面刃的問題.

再者, 要特別保護這些弱勢族群是必然的,
法律上現有很多都在保護他們,
但我們還是得回歸這個個案,
不能只因為"智能障礙"就不管其他事實理由, 而判被告有罪, 這在法制上是很危險且矛盾的.


TO Shuuta

你連行為能力都搞不清楚, 恕我難以和你對話.
audi58 wrote:
這些是法官用心良苦,喊了那麼多年司法改革,可是完全沒下文

只好用烏龍判決,引發民意反彈,讓政府感受壓力,希望司法改革能夠實現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烏龍法官/烏龍判決] 是違法的行為.
sillyfish2050 wrote:
TO Shuuta

你連行為能力都搞不清楚, 恕我難以和你對話....(恕刪)


TO sillyfish2050:

對你們這種『法官是神,放出來的屁都是香的,寫出來的判決書就是聖旨無可質疑,有錯的話一定是說它錯的人錯了』的人,吾人這些不懂法律 -- 但至少不會挾法律以自重,換個角度來想,這倒是好事一件 -- 的鄉民自當難望其項背,更遑論與之平等對談了~

Q:猜猜看,這些法律界的專業人士 (?) 最常指責鄉民們什麼?!

A:『你們這些只會搞民粹的鄉民!(潛台詞麼,姑且假設為:你們懂個屁啊!連法條都不熟,連判決書都不會看!)』

公堂之上,假設一下,應該沒有罪吧?~


sillyfish2050 wrote:
行為能力是法律上決定一個人有沒有法律責任的依據之一.

若今天A女受害, 不以其具行為能力來判斷, 而只就其智能障礙來判決的話,
如果有一天A女犯了罪, 那麼, 法律要判她沒有責任? 還是依現行法規論斷?....(恕刪)


你要追究 -- 不,也許我要說法官要追究A女的法律責任嗎?

如果不是,那扯這段幹嘛?

今天A女受害, 不以其具行為能力來判斷, 而只就其智能障礙來判決的話』與『如果有一天A女犯了罪, 那麼, 法律要判她沒有責任? 還是依現行法規論斷?』應該根本兩碼子事嘛,難道不是嗎?~

加害者與被害者夾纏不清喔~

以前者來說,七匹狼有無罪責跟A女有無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有何關係?犯罪的是七匹狼,要看有無行為能力也要看七匹狼啊~

以後者來說,當然依現行法規論處,再斟酌A女的行為能力與以減輕或免刑;難不成A女犯罪還要去看看受害者的行為能力?

如果說的是A女沒有行為能力而不能為完全有效的意思表示 -- 無法從客觀行為得知其有拒絕的意思表示,那站在你自己說的特別保護立場是否應該推定其意願為否?要不然算什麼特別保護?!

法律系如果只是背背法條與專有名詞術語而不能體察人心的話,不僅只會在文字上面拘泥打轉,更有甚者也不過法匠而已有啥了不起的?,司法界的沉痾積習不也正從此而來?~

當然,所謂的體察民心在這些專業人士 (?) 的心目中不過是操弄民粹而已~


sillyfish2050 wrote:
再者, 要特別保護這些弱勢族群是必然的,
法律上現有很多都在保護他們,
但我們還是得回歸這個個案,
不能只因為"智能障礙"就不管其他事實理由, 而判被告有罪, 這在法制上是很危險且矛盾的.....(恕刪)


自打嘴巴~

如果只從知與不知就可以判決無罪,何來特別保護之說?

對不起,我又私自擴大解釋了~


欸欸欸...

說好了無法對話的喔~~~
Shuuta wrote:
TO sillyfi...(恕刪)


本人是島民, 生性不要臉, 你激你罵你諷刺都沒關係的.

只是, 同鄉, 我們還是回島上玩吧, 不要污染了01這麼優質的網站.
sillyfish2050 wrote:
以下線內皆為判決書內...(恕刪)


我以為我已經幫你點出問題點了, 沒想到你還是要繼續恢...
法官的那些都是他的自由心證.

你覺得報導醫生說的那串有問題, 你可以打去問醫生本人.
我相信醫生的專業, 質疑法官沒有這種專業, 不應該因為不懂就判無罪.

重點在法官不懂心理學專業, 你一直扯有的沒的打迷糊仗幹嘛勒?
失去座標的青春,能不能回到夢最起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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